外销品进口原料营业税记帐冲销作业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9 09:49状况:有用发布日期:2004-08-04收效日期:2004-08-04发布部分:台湾发布文号:台总局保字第0931013680号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八月四日财政部关税总局台总局保字第0931013680号令拟订发布全文10点;本作业规矩实施日期另行布告之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三日财政部台财关字第0930550251号函准备检
一、本作业规矩依「外销品冲退质料税方法」第十三条第七项规矩拟订。
二、厂商请求经营税自行具结记帐,由各关税局局本部(单一窗口)受理,每一厂商限向一个关税局请求经营税自行具结之资历,经核准后编排「经营税自行具结记帐厂商编号」,并由受理之关税局担任建档,其它关税局一体适用。
三、经营税自行具结厂商须向进口地关税局处理终年委任报关业之挂号。
四、处理记帐之G1进口报单「交税方法」栏应填写31、32、41、42、50、51,「买方监管编号」栏应填写「经营税自行具结记帐厂商编号」,未填列者视同不请求记帐。处理冲销之G5出口报单「计算方法」栏应填写01、02、05、06,「卖方监管编号」栏应填写「经营税自行具结记帐厂商编号」,未填列者视同不请求冲销。进口报单已完结交税者,即不得请求更改为记帐报单,出口报单已放行者,即不得请求更改为冲销报单。
五、外销厂商请求处理经营税记帐之报单,皆以整份报单处理,进口报单不得部分记帐,部分缴现。
六、外销品冲销经营税案子之业务费,依海关征收规费规矩相关规矩处理。
七、经营税之冲销方法:每月放行审结之进、出口报单于次月七日挑档,如累计之经营税额小于出口离岸价格乘经营税税率者,全数冲销;如累计经营税额大于出口离岸价格乘经营税税率者,则按进口报单放行审结日依序冲销,其余额留供下月冲销。
八、已记帐进口报单之记帐税额或已冲销之出口报单离岸价格如有变更者,由原通关单位处理更正手续后,其更正部分于下次处理冲销。
九、逾冲退税期限未冲销者,由原通关单位打印补税报单清表并处理补征。
十、外销品进口质料经营税记帐冲销金额月报表于次月十日前存于海关网站,供厂商查询,并于次月十二日前造送经营税记帐冲销材料文件予财税材料中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