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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1-2-71)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5 08:26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子变更为适用一般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能够决议直接变更为一般程序审理,不需要将案子退回检察院
B.关于自诉案子变更为一般程序的,依照自诉案子程序审理
C.自诉案子由简易程序转化为一般程序时原申述依然有用,自诉人不用另行申述
D.在适用一般程序后又发现可适用简易程序时,能够再次变更为简易程序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查核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的转化。
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则,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依照本章第一节或许第二节的规则从头审理。别的,《刑诉解说》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则,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过程中,发现对被告人或许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越三年的,应当转由合议庭审理。据此可知,立法及其司法解说现已取消了将案子退回检察院的规则。因而,依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说的规则,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子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关于将案子退回检察院的规则不再适用。
选项B.C正确。关于告诉才处理的案子和被害人有依据证明的细微刑事案子,依照自诉案子审理程序审理,而且由简易程序向一般程序转化时,原申述依然有用,自诉人不用另行提申述讼,只需人民法院将适用一般程序的决议告诉自诉人即可。
选项D过错。《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则,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依照本章第一节或许第二节的规则从头审理。一经确定为适用一般程序审理的案子,就不能够再转为简易程序。
【提示】原司法部的答案是BC,现在答案是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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