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条件及流程包括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6 04:49
一、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条件
1、专用发票报废的条件
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报废。现已开具的专用发票需求即时报废的,有必要一起满意以下条件:
(1)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当月发作悉数销货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景象,且当月回收发票联、抵扣联;
(2)出售方未抄税而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许认证成果为“交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条件
一般交税人获得专用发票后,发作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景象但不契合报废条件的,或许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作出售折让的,需求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报废专用发票时,在防伪税控体系中需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报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报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即可。与报废专用发票比较,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较为杂乱。依据实践事务需求,能够分为购买方请求开具和出售方请求开具两种状况,其处理流程不同,详细如下:
(一)购买方请求开具
1、前提条件
当呈现以下状况时,应由购买方请求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一般交税人获得专用发票后,发作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景象但不契合报废条件(一起契合:当月、未抄税、未认证或认证不符三个条件)的;
(2)因销货部分退回或发作出售折让的。
2、开具流程
(1)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请求单》。《请求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成果为“认证相符”而且现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交税人在填写《请求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成果为“交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交税人在填写《请求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请求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且《请求单》应加盖一般交税人财政专用章。
(2)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交税人填写的《请求单》进行审阅后,经过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告诉单办理体系开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告诉单》。(以下简称告诉单)
《告诉单》应与《请求单》一一对应。《告诉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出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告诉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告诉单》应按月顺次装订成册,并对比专用发票保管规则办理。
(3)购买方将《告诉单》交予出售方
购买方税务机关开具《告诉单》后将《告诉单》交给购买方,购买方将《告诉单》传递给出售方。
(4)出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出售方凭购买方供给的《告诉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体系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告诉单》一一对应。
进项税额转出要求
购买方有必要暂依《告诉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可视不同状况依照以下要求把握:
(1)对《告诉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的,购买方有必要暂依《告诉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获得出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告诉单》一起作为记账凭据;
(2)对《告诉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已认证未抵扣的,购买方先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再暂依《告诉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获得出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告诉单》一起作为记账凭据;
(3)对《告诉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认证成果为“交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及“无法认证”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二)出售方请求开具
1、前提条件
当呈现以下状况时,应由出售方请求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没有将专用发票交给购买方的。
值得注意的是,两种条件下对应的请求时限不同。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的,出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提出请求;没有交给的,出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提出请求。
2、开具流程
(1)出售方提交请求单
出售方须在规则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请求单》,并在《请求单》上填写详细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一起供给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或由出售方出具的写明详细理由、过错详细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2)出售方税务机关开具告诉单
出售方税务机关依据交税人提交的请求单,审阅后经过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告诉单办理体系开具告诉单。
(3)出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出售方凭购买方供给的《告诉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体系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告诉单》一一对应。
(三)小结
(1)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流程图如下:
1、红字专用发票不需认证
依据《关于修订的告诉》(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八条和《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用规则的弥补告诉》(国税发[2007]18号)第三条,购买方获得出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告诉单》一起作为记账凭据。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2、超认证期限无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依据《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用规则〉的告诉》(国税发[2006]156号)和第十四条的规则,《请求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因而,对已在认证期限内进行认证的专用发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没有时刻约束。企业能够依据自己的事务状况在获得主管税务组织开具的《告诉单》后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但超越90天(2010年1月1日今后开具的发票为180天)认证期限未认证的专用发票,无法获得《告诉单》,天然无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3、事例剖析
事例一:A公司在2008年12月和2009年7月算计出售给客户B公司一批货品,现有部分货品因质量不合格退回,发票现在现已超越90天。A公司无法请求开具红字发票告诉单,怎么处理?经了解购买方B公司现已依照规则认证发票抵扣进项税。
解析:这归于由购买方开具红字发票告诉单的景象,发作销货退回应由购买方B公司请求开具红字发票告诉单,告诉单请求并无90天时刻约束。A公司凭红字发票告诉单开具红字发票。一起A公司应依照国税发[2007]18号文的规则,开具红字发票后依照规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存案。
(收据宝)
1、专用发票报废的条件
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报废。现已开具的专用发票需求即时报废的,有必要一起满意以下条件:
(1)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当月发作悉数销货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景象,且当月回收发票联、抵扣联;
(2)出售方未抄税而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许认证成果为“交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条件
一般交税人获得专用发票后,发作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景象但不契合报废条件的,或许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作出售折让的,需求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报废专用发票时,在防伪税控体系中需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报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报废”字样,全联次留存即可。与报废专用发票比较,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较为杂乱。依据实践事务需求,能够分为购买方请求开具和出售方请求开具两种状况,其处理流程不同,详细如下:
(一)购买方请求开具
1、前提条件
当呈现以下状况时,应由购买方请求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一般交税人获得专用发票后,发作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景象但不契合报废条件(一起契合:当月、未抄税、未认证或认证不符三个条件)的;
(2)因销货部分退回或发作出售折让的。
2、开具流程
(1)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请求单》。《请求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成果为“认证相符”而且现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交税人在填写《请求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成果为“交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交税人在填写《请求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请求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且《请求单》应加盖一般交税人财政专用章。
(2)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交税人填写的《请求单》进行审阅后,经过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告诉单办理体系开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告诉单》。(以下简称告诉单)
《告诉单》应与《请求单》一一对应。《告诉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出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告诉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告诉单》应按月顺次装订成册,并对比专用发票保管规则办理。
(3)购买方将《告诉单》交予出售方
购买方税务机关开具《告诉单》后将《告诉单》交给购买方,购买方将《告诉单》传递给出售方。
(4)出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出售方凭购买方供给的《告诉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体系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告诉单》一一对应。
进项税额转出要求
购买方有必要暂依《告诉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可视不同状况依照以下要求把握:
(1)对《告诉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的,购买方有必要暂依《告诉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获得出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告诉单》一起作为记账凭据;
(2)对《告诉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已认证未抵扣的,购买方先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再暂依《告诉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获得出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告诉单》一起作为记账凭据;
(3)对《告诉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认证成果为“交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及“无法认证”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二)出售方请求开具
1、前提条件
当呈现以下状况时,应由出售方请求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没有将专用发票交给购买方的。
值得注意的是,两种条件下对应的请求时限不同。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的,出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提出请求;没有交给的,出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提出请求。
2、开具流程
(1)出售方提交请求单
出售方须在规则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请求单》,并在《请求单》上填写详细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一起供给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或由出售方出具的写明详细理由、过错详细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2)出售方税务机关开具告诉单
出售方税务机关依据交税人提交的请求单,审阅后经过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告诉单办理体系开具告诉单。
(3)出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出售方凭购买方供给的《告诉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体系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告诉单》一一对应。
(三)小结
(1)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流程图如下:
1、红字专用发票不需认证
依据《关于修订的告诉》(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八条和《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用规则的弥补告诉》(国税发[2007]18号)第三条,购买方获得出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告诉单》一起作为记账凭据。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2、超认证期限无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依据《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用规则〉的告诉》(国税发[2006]156号)和第十四条的规则,《请求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因而,对已在认证期限内进行认证的专用发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没有时刻约束。企业能够依据自己的事务状况在获得主管税务组织开具的《告诉单》后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但超越90天(2010年1月1日今后开具的发票为180天)认证期限未认证的专用发票,无法获得《告诉单》,天然无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3、事例剖析
事例一:A公司在2008年12月和2009年7月算计出售给客户B公司一批货品,现有部分货品因质量不合格退回,发票现在现已超越90天。A公司无法请求开具红字发票告诉单,怎么处理?经了解购买方B公司现已依照规则认证发票抵扣进项税。
解析:这归于由购买方开具红字发票告诉单的景象,发作销货退回应由购买方B公司请求开具红字发票告诉单,告诉单请求并无90天时刻约束。A公司凭红字发票告诉单开具红字发票。一起A公司应依照国税发[2007]18号文的规则,开具红字发票后依照规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存案。
(收据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