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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2 06:25

女职工生育享用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产假别离按下列状况履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方法第十四条)(一)单胎安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间产前歇息十五天,产后歇息七十五天。(二)难产者,添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添加产假十五天。(三)妊娠三个月内天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天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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