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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含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6 08:04
诉讼案子是要在法院进行开庭审判的,法院是需求进行统辖的,统辖有级别统辖,有地域统辖,有移交统辖,及协议统辖等。那么级别统辖与地域统辖的意义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的小编就给我们介绍一下,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级别统辖与地域统辖的意义
(一)级别统辖
级别统辖是要区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子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统辖从纵向区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子的权限和分工,处理某一民事案子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统辖的问题;而地域统辖从横向区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子的权限和分工,处理某一民事案子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统辖的问题。
我国有底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法院,都能够受理第一审民事案子,但受理案子的规模不同。
底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统辖第一审民事案子,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这就是说,一般民事案子都由底层法院统辖,或许说除了法令规则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统辖的第一审民事案子外,其他全部民事案子都由底层法院统辖。
(二)地域统辖
地域统辖首要依据当事人居处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许法令现实所在地来确认。即当事人居处地、诉讼标的或许法令现实的发生地、结果地在哪个法院辖区,案子就由该地人民法院统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则,地域统辖分为一般地域统辖、特别地域统辖、专属统辖、一起统辖和协议统辖。
1、一般地域统辖
一般地域统辖又可称“一般统辖”或“一般统辖”,它是以诉讼当事人居处所在地为规范来确认统辖的。
2、特别地域统辖
特别地域统辖是指民事案子以作为诉讼的特定法令关系或许标的物所在地为规范而确认的统辖。
3、专属统辖
专属统辖是指某些民事案子按照法令规则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统辖。
4、协议统辖
协议统辖是指当事人可就第一审民事案子,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经过协议,挑选在某一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而发生的统辖。
经过上述介绍可知,级别统辖是要区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子的分工和权限。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听讼网的免费法令咨询,能够协助你回答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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