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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管辖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1 11:05
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一项权力,丧失了人身自由任何活动都不能进行的。所以我国宪法就规则人身自由是不容不合法侵略的。但执法机关依法采纳束缚人身自由的办法是答应的,那么对束缚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办法不服提起的诉讼统辖规则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一、对束缚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办法不服提起的诉讼统辖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九条 对束缚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办法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许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
第九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则的“原告所在地”,包含原告的户籍所在地、常常居住地和被束缚人身自由地。
行政机关依据同一现实既对人身又对产业施行行政处罚或许采纳行政强制办法的,被束缚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许没收产业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能够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能够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同时统辖。
二、行政强制办法的品种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则,行政强制办法的品种包含:
(一)束缚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备或许资产;
(三)扣押资产;
(四)冻住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办法。
《行政强制法》依据行政强制办法权限内容的不同,清晰规则了4类行政强制办法,并设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其他行政强制办法”。在实践中,行政强制办法手法多种多样,能够分为束缚人身自由,处置资产,进入住所、场所3类。
1、束缚人身自由。
依据相关法令的规则,行政机关在特定景象下能够束缚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自由。
(1)行政相对人处于醉酒、精神病发生等状况,非控制不能防止行政相对人对其自己形成损害或对别人构成威胁。
(2)行政相对人意欲自杀,非控制不能维护其生命。
(3)行政相对人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公共安全或别人人身安全的景象,非控制不足以防备或救助。
我国相关立法规则了多种束缚人身自由的方法,如维护性束缚、当即拘留、强制拘留、强制搜寻、强制阻隔、强制医治、现场控制、强行遣散等。
2、处置资产。
行政机关在施行行政强制过程中,能够对相关资产依法进行处置,触及所有权的4项权能,即行政机关能够对相关资产依法占有、运用、收益、处置。在实践中,行政机关采纳行政强制办法处置资产具体表现为对查封、扣押、冻住、运用、处置以及对资产的运用进行束缚等。
3、进入住所、场所。
当公民的生命、身体、产业有风险,非进入住所、场所不能施行救助或不能阻止损害行为时,显然有必要答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时进入该住所、场所采纳必定办法。需求留意的是,及时进入公民住所必须有法令清晰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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