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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7 12: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经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
第三章 农产品产地
第四章 农产品出产
第五章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六章 监督查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大众健康,促进农业和乡村经济发展,拟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取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契合保证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担任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办理作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责任分工,担任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作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办理作业归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展开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业。
第五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谐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业,并采纳办法,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系统,进步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危险评价专家委员会,对或许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损害进行危险剖析和评价。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危险评价成果采纳相应的办理办法,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危险评价成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七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责任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信息。
第八条 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规范化出产,鼓舞和支撑出产优质农产品,制止出产、出售不契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的农产品。
第九条 国家支撑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科学的质量安全办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出产技术。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常识的宣扬,进步大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出产者、出售者加强质量安全办理,保证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二章 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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