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公司特别清算的程序问题研究之二 特别清算操作程序的若干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8 02:24

 因为公司法未对特别清算的操作程序作出规则,为习惯司法实践需求,笔者试对特别清算的操作程序和与此相关的问题进行评论。
    一、特别清算的请求人和请求条件
    依据公司法的规则,公司特别清算的请求人限于公司债权人。请求特别清算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公司依自己的毅力闭幕;二是公司闭幕后15日内未建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我国公司法规则由债权人请求对公司进行特别清算,其含义是在公司股东怠于实行清算责任时为债权人建立的一种救助办法,不然,债权人将因为债务人公司不及时清算而使自己的产业利益遭到丢失。
    公司闭幕有依自己毅力闭幕和被强制闭幕之分。公司依自己的毅力闭幕,也便是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第(二)项的规则闭幕,包含公司章程规则的经营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则的其他闭幕事由出现时,公司能够闭幕,以及股东会议对公司作出闭幕的决议。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公司闭幕,绝大部分是被强制闭幕。关于被强制封闭、闭幕的公司,公司法现已规则由有关主管机关进行强制清算,因而,是不能适用特别清算的。那么,一些处于主动歇业状况,可是尚未被撤消经营执照的公司,能否由债权人请求进行特别清算?笔者以为,公司歇业不归于法律规则的公司依自己毅力闭幕的景象,公司歇业一段时刻后有或许康复经营,这种情况下,并不存在清算的问题。公司歇业超越必定期限假如没有康复经营,其成果将是被撤消经营执照。而被撤消经营执照后进行的清算,应当适用强制清算程序,而不是特别清算程序。
    二、特别清算的审理程序
    法院以何种程序审理公司特别清算案子,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公司法均没有规则。因而,对这一问题,只能从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现有规则中,寻觅可资学习的程序。
    最高法院《民事案子案由规则(试行)》(下称《案由规则》)中,请求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案”案由规则在适用特别程序案子案由”之中。可见,最高法院是将公司特别清算的程序视为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不过,《案由规则》的特别程序与民事诉讼法所规则的特别程序有严重差异。两相比较能够看出,民事诉讼法中规则的特别程序是传统的、严厉含义上的特别程序,《案由规则》中规则的特别程序是广义上的、特别的特别程序。后者和前者是种属联系。
    民事诉讼法规则的审理程序,理论上还能够划分为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前者如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后者如特别程序、催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非讼程序的特色是:(1)非讼案子只存在请求人与被请求人,不存在原告与被告。案子中没有对立的两边当事人,审理的事项不是当事人民事权利责任的争议。请求对公司清算的案子,只存在债权人对公司清算的请求,不存在权利责任的争议。(2)非讼程序适用国家职权主义,法院依职权对请求人请求的事项作出检查和承认。请求对公司特别清算的案子,请求人和被请求的公司对程序和实体事项,没有行使处分权的地步。(3)非讼程序不需求质证和进行言词争辩,一般不需求揭露开庭进行审理。对公司特别清算的请求,法院只需对债权人的请求是否契合公司清算的条件进行检查,不需求质证和争辩,因而,也能够不揭露开庭审理。(4)非讼程序因为不触及当事人权利责任的争议,案情一般比较简单,审理的时刻性要求较强,因而,一般适用一审终审。公司特别清算程序的特色与此相同,也应当适用一审终审。可见,公司特别清算程序也归于非讼程序。
    依据上述剖析,能够得出这样的定论:公司特别清算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则的特别程序,或称特别程序。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