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7 05:05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用户、顾客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云南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出产、出售、监制活动的,有必要恪守《产品质量法》和本法令。
法令、法规对药品、食物、化妆品、计量用具、锅炉、压力容器、进出口产品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还有规则的,按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履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技能监督管理部分担任安排、和谐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担任产品质量的公证、点评、调停产品质量胶葛;查办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省技能监督管理部分担任产品质量查验规划、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有关管理部分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担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管理部分应当鼓舞全部安排和个人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对告发和帮忙查办违背产品质量法令、法规行为有功的,给予赞誉、奖赏,并根据报者和协查者的意愿为其保密。
第五条 各级技能监督管理部分应当监督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准则,以进步企业产品质量为意图,积极为企业供给技能服务,鼓舞企业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选用先进的科学技能。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督查看
第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查看以监督查看为首要方法,施行监督查看由一致监督查看、定时监督查看等相结合的监督查看准则。
监督查看由各级技能监督部分一致方案、安排;一致监督查看按国家、省、州(地)、市技能监督管理部分的方案和安排;定时监督查看由省技能监督部分会同有关部分拟定查验目录,由省、州(地)、市、县技能监督管理部分安排施行。
第七条 对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施行经销单位售前报检准则,报检管理办法和报检产品目录由省技能监督管理部分提出报省人民政府同意施行。
第八条 本法令规则的监督查看对同一产品在同一查看周期内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查看成果应当及时发布或许奉告被查看者。
第九条 对不合格产品的出产者,责令期限整改,并施行质量盯梢准则。整改后,出产者有必要向安排施行监督查看的技能监督管理部分申报复查。技能监督管理部分应当在接到出产者要求复查陈述的20日内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后,产品方可出厂出售。
第十条 施行产品质量监督查看、查验的根据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