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租房屋被卖房主是否应该告知租赁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2 09:25所租房子被卖租借者应知情泰州丁某问:1996年张某将一套房子出租给我寓居,租期为10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末付出。2000年12月,张某逝世,没有留下遗言,此房子依法由其三个儿子承继。2001年10月5日张某的大儿子将此房子卖给了李某,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二人签定了合同,一并到房产部分办理了房子过户手续。同年11月1日,张某大儿子奉告我其已将房子卖给了李某的现实,并要求我搬出房子。我不同意,要求持续租借,或许买下该房子。张某的其他两个儿子知道此过后,也提出异议,遂起纠纷。请问这起纠纷依法该怎么处理?丁某你好:本案触及的是房子所有权发作改变对承租人的影响,以及承租人对房子的知情权、优先购买权问题。首要,《合同法》第229条明确规则:租借物在租借期间发作所有权改变的,不影响租借合同的效能。所以,尽管张某逝世后,其三个儿子作为法定承继人依法承继了该房子,即该房子的所有权发作了改变,但这并不影响你与张某签定的租借合同的效能,你依然能够按原租借合同约好的期限和条件持续承租该房子,张某的儿子无权要求你搬出房子。其次,张某大儿子的行为侵犯了你的知情权及对房子的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230条规则:出租人出卖租借房子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告诉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力。撇倒闭某的大儿子是否有权出卖该房子不谈,其在事前未征求你任何定见的情况下,即将该房子出售给第三人李某,明显侵犯了你的知情权及优先购买权。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18条也有相应的规则。此外,因为张某的三个儿子在承继今后,没有对该房子进行切割,故该房子应归三人共有,张某的大儿子在未征求其他两位共有人任何定见的情况下,也无权独自处置该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