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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思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0 20:42

一 、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及含义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特别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则:“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子,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能够提审或许发回从头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子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子,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别的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五条也有相应规则。
死刑复核程序作为独立于两审终审以外的特别程序,是我国司法准则之特有。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子进行核准检查所遵从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是其在人民法院内部实施的一种对死刑案子的特别监督程序。其意图是为了在程序上多把一道关,避免错杀,坚持慎杀。一起,这也是为了正确理解法令,平衡各地对死刑案子的掌握,一致法律标准。上述法令规则阐明死刑复核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所在的重要位置。
死刑复核程序的使命是依法享有死刑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对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定或裁决在确定现实和适用法令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检查,然后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定或裁决,纠正不适当或过错的的死刑判定或裁决。
在刑事诉讼中,该程序的特色在于:
1 其适用的对象是单一和特定的,即只能是判处死刑的案子。(包含当即履行与延期履行,本文首要评论死刑当即履行的有关复核程序的问题)
2 其适用的时刻是在一审或二审判定或裁决今后,是死刑判定收效并交给履行的最终妨碍。
3 其适用的方法是下级审判机关依法定条件自动报送,而非由上诉或抗诉引起。
严厉和慎重相结合,慎杀和少杀是咱们党和国家在死刑问题上的一向方针。实施死刑复核准则,关于确保死刑案子的质量,正确的适用死刑,严惩极少数罪孽深重的犯罪分子,保证公民人身权利,保护社会秩序安靖,保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庄严,具有重要的含义。
二、运转现状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前史沿革及其立法现状
死刑复核准则是我国所特有的司法程序,是中华法系留给咱们的宝贵前史遗产之一。“我国前史上历来十分重视由中心核准死刑案子。在古代(北魏,隋,唐等朝代)曾有死刑复核准则,即判处死刑的案子,在履行前须奏请皇帝同意。明清两代除罪大恶极的死刑立决案子以外,对其他不当即履行死刑的案子每年秋季要派高级官员会审,这种准则在明代称为朝审。在清代,复审京师死刑案子称朝审,复核外省死刑案子称秋审。会审后的死刑案子最终仍要报皇帝核准”(拜见杨春洗等编:《刑事法学大辞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12月版第4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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