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要扣护照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7 18:19
与别人发生了民事纠纷,现在身上是有官司缠身,但因作业的联系需求出国一段时间。有些人由于自己的民事纠纷还没有处理,忧虑在过海关的时分会被他们拘留掉护照,民事纠纷要扣护照吗?听讼网小编为你探问到了相关内容如下。
民事纠纷要不要扣护照
主要看对方当事人有没有对你方请求约束出境。如已请求,且案子未了断,即便处理了护照也不能够出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约束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则》的规则,对未持有护照或许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可要求公安机关在约束出境期限内不予同意通报存案目标的出国(境)请求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约束出境办法很少被选用,但该办法的采纳对案子的审理和履行具有重要的含义。
一、约束出境办法的法令根据
约束出境办法,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为确保民事案子的顺畅审理和将来有用裁判的履行,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请求,告诉有未了断民事案子的当事人不得离境的一种保全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则,已入境的外国人或华裔、港澳同胞,以及需求出境的中国公民,可凭有用护照或其他有用出入境证件出境,不需再处理签证,但两法也规则了上述人员不得出境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条第2项规则,在人民法院告诉有未了断民事案子不能出境的情况下,有关公安、边防机关不同意该当事人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3条第2项也有相同规则。可见,在有未了断民事案子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告诉公安、边防机关,约束某些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现在,人民法院采纳约束出境办法所根据的相关司法解释,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1987年3月10日发布的《关于依法约束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则》,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10月19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子若干问题的回答》。法令及司法解释赋予人民法院此项权力的意图在于防止民事诉讼当事人借出境之机,躲避其应承当的民事责任,以保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
二、约束出境办法的法令性质
《民事诉讼法》第92条关于产业保全的被请求人没有进行国籍差异,所以《民事诉讼法》第92条和《民事诉讼法》第十章之规则并不能作为约束出境的根据,约束出境在我国现行立法中还没有构成明文标准,笔者以为应当作为一种独立的保全准则加以规则。考虑到约束出境的特别法令性质,有必要对约束出境与产业保全和对波折民事诉讼的强制办法进行差异。
1、约束出境与产业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则了产业保全,望文生义,产业保全办法是针对被请求人的产业做出的,而约束出境办法是针对被请求人做出的,所指向的目标不一样,清楚明了,约束出境不属产业保全办法领域。审判实践中,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产业保全的规则做出约束出境的裁定是过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子若干问题的回答》第6条“关于诉讼保全和其他强制办法”中对约束香港、澳门当事人出境做出规则,从该规则可知,该司法解释是将约束出境作为其他强制性办法,与诉讼保全有所差异。
2、约束出境与对波折民事诉讼的强制办法
对波折民事诉讼的强制办法,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民事审判活动和履行活动的顺畅进行,对施行波折民事诉讼行为人采纳的强制手段。从保证民事审判活动和履行活动顺畅进行的意图剖析,对波折民事诉讼的强制办法与约束出境的意图相同,但二者的差异也是很明显的:法院是依职权对波折民事诉讼的行为采纳强制办法,而约束出境办法的采纳一般是以当事人的请求为根据;强制办法的采纳可针对任何波折民事诉讼的人,包含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和案外人,而约束出境办法一般只能针对案子当事人或好坏联系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十章的规则,人民法院对波折民事诉讼的行为所采纳的强制办法并不包含约束出境。
民事纠纷要不要扣护照?民事纠纷是不会影响到当事人出境,但是有民事纠纷就应该要赶快的处理它,究竟民事纠纷拖得太久对当事人来说也没有什么优点。民事纠纷会给日子带来哪些影响,能够来听讼网找专业律师随时供给一对一服务。
民事纠纷要不要扣护照
主要看对方当事人有没有对你方请求约束出境。如已请求,且案子未了断,即便处理了护照也不能够出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约束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则》的规则,对未持有护照或许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可要求公安机关在约束出境期限内不予同意通报存案目标的出国(境)请求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约束出境办法很少被选用,但该办法的采纳对案子的审理和履行具有重要的含义。
一、约束出境办法的法令根据
约束出境办法,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为确保民事案子的顺畅审理和将来有用裁判的履行,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请求,告诉有未了断民事案子的当事人不得离境的一种保全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则,已入境的外国人或华裔、港澳同胞,以及需求出境的中国公民,可凭有用护照或其他有用出入境证件出境,不需再处理签证,但两法也规则了上述人员不得出境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条第2项规则,在人民法院告诉有未了断民事案子不能出境的情况下,有关公安、边防机关不同意该当事人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3条第2项也有相同规则。可见,在有未了断民事案子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告诉公安、边防机关,约束某些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现在,人民法院采纳约束出境办法所根据的相关司法解释,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1987年3月10日发布的《关于依法约束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则》,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10月19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子若干问题的回答》。法令及司法解释赋予人民法院此项权力的意图在于防止民事诉讼当事人借出境之机,躲避其应承当的民事责任,以保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
二、约束出境办法的法令性质
《民事诉讼法》第92条关于产业保全的被请求人没有进行国籍差异,所以《民事诉讼法》第92条和《民事诉讼法》第十章之规则并不能作为约束出境的根据,约束出境在我国现行立法中还没有构成明文标准,笔者以为应当作为一种独立的保全准则加以规则。考虑到约束出境的特别法令性质,有必要对约束出境与产业保全和对波折民事诉讼的强制办法进行差异。
1、约束出境与产业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则了产业保全,望文生义,产业保全办法是针对被请求人的产业做出的,而约束出境办法是针对被请求人做出的,所指向的目标不一样,清楚明了,约束出境不属产业保全办法领域。审判实践中,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产业保全的规则做出约束出境的裁定是过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子若干问题的回答》第6条“关于诉讼保全和其他强制办法”中对约束香港、澳门当事人出境做出规则,从该规则可知,该司法解释是将约束出境作为其他强制性办法,与诉讼保全有所差异。
2、约束出境与对波折民事诉讼的强制办法
对波折民事诉讼的强制办法,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民事审判活动和履行活动的顺畅进行,对施行波折民事诉讼行为人采纳的强制手段。从保证民事审判活动和履行活动顺畅进行的意图剖析,对波折民事诉讼的强制办法与约束出境的意图相同,但二者的差异也是很明显的:法院是依职权对波折民事诉讼的行为采纳强制办法,而约束出境办法的采纳一般是以当事人的请求为根据;强制办法的采纳可针对任何波折民事诉讼的人,包含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和案外人,而约束出境办法一般只能针对案子当事人或好坏联系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十章的规则,人民法院对波折民事诉讼的行为所采纳的强制办法并不包含约束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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