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拿马浮山航运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船舶保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4 05:55
上诉人(原审被告):我国人民稳妥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上诉人(原审原告):巴拿马浮山航运有限公司。案由:船只稳妥合同纠纷根本案情:1997年1月1日,船只运营管理人青岛汇泉船务公司为巴拿马浮山航运有限公司所属的“浮山”轮,向青岛人保投保。同日,青岛人保出具编号为009970098的船只稳妥单。该稳妥单规则的稳妥期限自1997年1月1日北京时间0时至1997年12月31日北京时间24时止,稳妥条件为依据本公司“船只稳妥条款”(1998年1月1日拟定的格局条款)承保,稳妥险别为全部险加战争险,稳妥金额为100万美元,稳妥船只为“浮山”轮,免赔金额为2500万美元,稳妥费为按约好费率核算,付费方法为按季均匀交费。我国人民稳妥公司“船只稳妥条款”第一条“职责规模”第二款“全部险”为“本稳妥承保上述原因所形成的被稳妥船只的全损和部分丢失以及下列职责和费用:1、磕碰职责①本稳妥担任因被稳妥船只与其他船只磕碰或触碰任何固定的、起浮的物体或其它物体而引起被稳妥人庆负的法令补偿职责”。1997年6月3日1550时,“继承者”轮(属大型船只)在经过青岛主航道时,与“浮山”轮相遇,“浮山”轮忽然向右转向,对着“继承者”轮右舷首部开来,“继承者”轮用VHF呼叫,没有回音。为防止磕碰,“继承者”轮向左转向,避开了“浮山”轮,但因为落流的影响,“继承者”轮被压向左舷的浅点,于1620时停滞在检疫锚地东南0.3海里处。“继承者”轮停滞后,全速倒车,不光未能脱险,并且使船停滞更严峻。6月3日至6月4日,青岛港务局派拖轮试拖,未能使“继承者”轮脱浅。6月6日,“继承者”轮船东托付烟台救捞局对“继承者”轮进行救助,并签订了“无效果无酬劳”的救助合同。至6月12日0930时,“继承者”轮被拖离浅滩起浮。事发后,青岛海监局经查询以为,此次事端发作的原因是因为“继承者”轮躲避“浮山”轮后,捉襟见肘,没有充沛考虑到向左转向后,重载船受横流效果,被压到浅滩而形成停滞。因为停滞方位海地是泥沙,所以船体并未形成损坏,经开始查验,只是在5舱处船底有一点细微的洼陷。1997年6月19日,“继承者”轮船东作为原告,以“浮山”轮船东为被告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恳求扣押“浮山”轮并提申述讼,新加坡高等法院对“浮山”轮予以扣押并以(1997)853号案立案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述原、被告达到宽和协议,由上述被告“浮山”轮船东(即本案浮山航运)补偿上述原告“继承者”轮船东35万美元。新加坡高等法院于2000年3月15日停止该案诉讼。上述35万美元补偿款,“浮山”轮船东已实践支交给“继承者”轮船东。另处,“浮山”轮船东浮山航运在上述案子中还付出了延聘律师费用和咨询费用计新加坡币177739.81元。其间律师费用付出144322.77元,咨询费付出33417.04元。上述案子宽和前,浮山航运曾于2000年1月13日传真告诉青岛人保,拟与“继承者”轮船东宽和。“浮山”轮在新加坡被扣押后,“浮山”轮的运营人青岛汇泉船务公司向青岛人保提出恳求,要求青岛人保为“浮山”轮供给担保,但被青岛人保以“因两船未发作实践触摸,故不归于我船只稳妥条款(1/1/86)”磕碰职责项下承保职责,我司没有供给担保的责任“为由回绝。之后,浮山航运在提交反担保的状况下,由我国船东互保协会为”浮山“轮供给了担保,”浮山“轮才得以获释。浮山航运在与青岛人保就补偿问题洽谈未果的状况下,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述,恳求判令青岛人保补偿浮山航运因磕碰案子所遭受的经济丢失。青岛海事法院经审理以为,本案稳妥单所规则的稳妥条款中的船只磕碰,应包含我国海商法第一百七十条所规则的状况。本案中“浮山”轮因操作不妥,致使“继承者”轮遭受了丢失,此种状况归于直接磕碰,应归于青岛人保的稳妥规模之内。浮山航运要求青岛人保补偿其已付出的给“继承者”轮船东的直接磕碰丢失的诉讼恳求,理由合理,依据充沛,应予支撑,但应按稳妥单规则扣除免赔额2500万美元。青岛人保关于本案所涉的景象不是稳妥单上所规则的“磕碰”,不应由作为稳妥人的青岛人保补偿的辩论理由,缺少法令依据,不予采信。据此,判定:一、青岛人保补偿浮山航运稳妥金347500美元及利息(利息以自2000年2月5日起至本判定收效之日止按我国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核算)。二、驳回浮山航运的其他诉讼恳求。案子受理费人民币40320元,由浮山航运承当10320元,青岛人保承当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