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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缺席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5 15:50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则,关于案情比较简单、现实清楚、两边职责比较清晰的案子,能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简易程序审理能够进步诉讼的功率有用使用诉讼资源,那么简易程序缺席判定书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浙0624民初4520号
原告:朱某云,男,1967年4月3日出世,汉族,住新昌县。
托付诉讼署理人:俞某伟,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诉讼署理人:黄某波,浙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梁某军,男,1982年12月25日出世,汉族,住新昌县。
原告朱某云与被告梁某军民间假贷胶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2月8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定。原告朱某云的托付诉讼署理人俞某伟到庭参与诉讼,被告梁某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
原告朱某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判令被告梁某军当即返还原告告贷本金60000元,并补偿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金钱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核算的利息丢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当。现实和理由:2016年7月1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求向原告告贷60000元,并出具借单一份。约好2016年9月10日左右还清。原告依约交给告贷,告贷到期后,被告于2016年10月3日向原告出具借单续一份,将还款期限推迟至2016年10月底。尔后,被告未偿还告贷本金。
被告梁某军未作辩论,也未提交依据。
本案原告朱某云环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借单及借单续各一份,证明被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原告告贷60000元,并约好于2016年9月10日左右还清,2016年10月3日被告许诺将还款期限推迟至2016年10月底的现实。
对原告供给的依据,本院予以承认并在卷佐证。
依据当事人陈说和经审查承认的依据,本院确认现实与原告申述建议的现实共同。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假贷联系,为各方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且不违背法令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应属合法有用。原告依约交给告贷后,被告梁某军作为告贷人,依法负有按照约好数额及期限返还告贷的责任。被告至今未实行还款责任,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告贷本金60000元,并补偿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6%核算的利息丢失,契合法令规则,本院予以支撑。被告梁某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能够缺席判定。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假贷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被告梁某军返还原告朱某云告贷本金60000元,并补偿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定确认的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核算的利息丢失,限于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付清。
假如被告梁某军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责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案子受理费1300元,折半收取计650元,由梁某军担负,限于本判定收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署理审判员 章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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