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重复起诉怎么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5 00:37
假如以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可是不得重复申述。那么,假如行政相对人重复申述怎样处理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
第三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现已立案的,应当判决驳回申述: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则的;
(二)超越法定申述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回绝改动的;
(四)未依照法令规则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依照法令、法规规则先向行政机关恳求复议的;
(六)重复申述的;
(七)撤回申述后无正当理由再行申述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显着不发作实践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收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申述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问询当事人,以为不需求开庭审理的,能够迳行判决驳回申述。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对行政机关不实行法定责任提申述讼的,应当内行政机关实行法定责任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则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含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能够另行托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第六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则的“复议机关决议保持原行政行为”,包含复议机关驳回复议恳求或许复议恳求的景象,但以复议恳求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在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则的“复议机关改动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动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第七条:复议机关决议保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一起被告。原告只申述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许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一起被告。
第八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一起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认案子的级别统辖。
第九条:复议机关决议保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检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一起,一起检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一起承当举证责任,能够由其间一个机关施行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当举证责任。
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定的一起,应当对复议决议一起作出相应判定。
人民法院判定吊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议的,能够判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从头作出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判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实行法定责任或许给付责任的,应当一起判定吊销复议决议。
原行政行为合法、复议决议违背法定程序的,应当判定承认复议决议违法,一起判定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恳求。
原行政行为被吊销、承认违法或许无效,给原告形成丢失的,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当补偿责任;因复议程序违法给原告形成丢失的,由复议机关承当补偿责任。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为完成公共利益或许行政管理方针,在法定责任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洽谈缔结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力责任内容的协议,归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则的行政协议。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运营协议;
(二)土地、房子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其他行政协议。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实行、未依照约好实行协议提申述讼的,参照民事法令标准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则;对行政机关独自改动、免除协议等行为提申述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说关于申述期限的规则。
第十三条:对行政协议提申述讼的案子,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说的规则承认统辖法院。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检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实行、依照约好实行协议或许独自改动、免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令标准的一起,能够适用不违背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则的民事法令标准。
第十五条: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实行、未依照约好实行协议或许独自改动、免除协议违法,理由建立的,人民法院能够根据原告的诉讼恳求判定承认协议有用、判定被告持续实行协议,并清晰持续实行的详细内容;被告无法持续实行或许持续实行已无实践意义的,判定被告采纳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形成丢失的,判定被告予以补偿。
原告恳求免除协议或许承认协议无效,理由建立的,判定免除协议或许承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令规则作出处理。
被告因公共利益需求或许其他法定理由独自改动、免除协议,给原告形成丢失的,判定被告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实行、未依照约好实行协议提申述讼的,诉讼费用准用民事案子交纳标准;对行政机关独自改动、免除协议等行为提申述讼的,诉讼费用适用行政案子交纳标准。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恳求一起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则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能够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允许一起审理民事争议的决议,并奉告当事人能够依法经过其他途径主张权力:
(一)法令规则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
(二)违背民事诉讼法专属统辖规则或许协议统辖约好的;
(三)现已恳求裁定或许提起民事诉讼的;
(四)其他不宜一起审理的民事争议。
对不予允许的决议能够恳求复议一次。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内行政诉讼中一起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独自立案,由同一审判安排审理。
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判决的案子,一起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一起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令标准的相关规则,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当事人在调停中对民事权益的处置,不能作为检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别离裁判。当事人仅对行政裁判或许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未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作法令效力。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悉数檀卷一起移交第二审人民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未上诉的收效裁判确有过错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恳求人民法院一起检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则的标准性文件,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能够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第二十一条:标准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确定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说明。作出收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标准性文件的拟定机关提出处理主张,并能够抄送拟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许上一级行政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
第三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现已立案的,应当判决驳回申述: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则的;
(二)超越法定申述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回绝改动的;
(四)未依照法令规则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依照法令、法规规则先向行政机关恳求复议的;
(六)重复申述的;
(七)撤回申述后无正当理由再行申述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显着不发作实践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收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申述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问询当事人,以为不需求开庭审理的,能够迳行判决驳回申述。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对行政机关不实行法定责任提申述讼的,应当内行政机关实行法定责任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则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含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能够另行托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第六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则的“复议机关决议保持原行政行为”,包含复议机关驳回复议恳求或许复议恳求的景象,但以复议恳求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在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则的“复议机关改动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动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第七条:复议机关决议保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一起被告。原告只申述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许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奉告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一起被告。
第八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一起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认案子的级别统辖。
第九条:复议机关决议保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检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一起,一起检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一起承当举证责任,能够由其间一个机关施行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当举证责任。
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定的一起,应当对复议决议一起作出相应判定。
人民法院判定吊销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议的,能够判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从头作出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判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实行法定责任或许给付责任的,应当一起判定吊销复议决议。
原行政行为合法、复议决议违背法定程序的,应当判定承认复议决议违法,一起判定驳回原告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诉讼恳求。
原行政行为被吊销、承认违法或许无效,给原告形成丢失的,应当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当补偿责任;因复议程序违法给原告形成丢失的,由复议机关承当补偿责任。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为完成公共利益或许行政管理方针,在法定责任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洽谈缔结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力责任内容的协议,归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则的行政协议。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运营协议;
(二)土地、房子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其他行政协议。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实行、未依照约好实行协议提申述讼的,参照民事法令标准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则;对行政机关独自改动、免除协议等行为提申述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说关于申述期限的规则。
第十三条:对行政协议提申述讼的案子,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说的规则承认统辖法院。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检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实行、依照约好实行协议或许独自改动、免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令标准的一起,能够适用不违背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则的民事法令标准。
第十五条: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实行、未依照约好实行协议或许独自改动、免除协议违法,理由建立的,人民法院能够根据原告的诉讼恳求判定承认协议有用、判定被告持续实行协议,并清晰持续实行的详细内容;被告无法持续实行或许持续实行已无实践意义的,判定被告采纳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形成丢失的,判定被告予以补偿。
原告恳求免除协议或许承认协议无效,理由建立的,判定免除协议或许承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令规则作出处理。
被告因公共利益需求或许其他法定理由独自改动、免除协议,给原告形成丢失的,判定被告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实行、未依照约好实行协议提申述讼的,诉讼费用准用民事案子交纳标准;对行政机关独自改动、免除协议等行为提申述讼的,诉讼费用适用行政案子交纳标准。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恳求一起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则的相关民事争议,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能够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允许一起审理民事争议的决议,并奉告当事人能够依法经过其他途径主张权力:
(一)法令规则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
(二)违背民事诉讼法专属统辖规则或许协议统辖约好的;
(三)现已恳求裁定或许提起民事诉讼的;
(四)其他不宜一起审理的民事争议。
对不予允许的决议能够恳求复议一次。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内行政诉讼中一起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独自立案,由同一审判安排审理。
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判决的案子,一起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一起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令标准的相关规则,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当事人在调停中对民事权益的处置,不能作为检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别离裁判。当事人仅对行政裁判或许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未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作法令效力。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悉数檀卷一起移交第二审人民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未上诉的收效裁判确有过错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恳求人民法院一起检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则的标准性文件,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能够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第二十一条:标准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确定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说明。作出收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标准性文件的拟定机关提出处理主张,并能够抄送拟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许上一级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