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6 01:46
发布部分: 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发布文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承认个人独资企业的运营资历,标准个人独资企业挂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拟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建立、改变、刊出,应当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则处理企业挂号。 相关法规: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经挂号机关依法核准挂号,收取经营执照后,方可从事运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挂号机关核准的挂号事项内依法从事运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办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挂号机关。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挂号作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办理局担任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挂号作业。市、县工商行政办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办理分局担任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挂号。 第二章 建立挂号 第五条 建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有《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八条规则的条件。 相关法规: 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称号应当契合称号挂号办理有关规则,并与其职责方法及从事的经营相契合。个人独资企业的称号中不得运用“有限”、“有限职责”或许“公司”字样。 第七条 建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许其托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挂号机关请求建立挂号。 第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挂号事项应当包含:企业称号、企业居处、投资人名字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法、运营范围及方法。 相关法规: 第九条 投资人请求建立挂号,应当向挂号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建立请求书;(二)投资人身份证明;(三)企业居处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规则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令、行政法规规则须报经有关部分批阅的事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分的同意文件。托付代理人请求建立挂号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托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许资历证明。 相关法规: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建立请求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的称号和居处;(二)投资人的名字和居所;(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法;(四)运营范围及方法。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产业出资或许以其家庭共有产业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建立请求书中予以清晰。 相关法规: 第十一条 挂号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 九条规则的悉数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挂号或许不予挂号的决议。予以核准的发给经营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挂号驳回通知书。 第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建立日期。 第三章 改变挂号 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改变企业称号、企业居处、运营范围及方法,应当在作出改变决议之日起15日内向原挂号机关请求改变挂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