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交付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4 10:36
劳作合同是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签的合同,为的便是分清楚两边的权力与责任,许多店人在签合同的时分不明白的将合同也给劳作者一份,那么单位未交给劳作合同是否合法,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单位未交给劳作合同是否合法”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依照常理说劳作合同签署之后,必定要给职工一份,由于已然现已签署了,公司藏着职工的合同也没什么含义。但实际情况是很多公司的确会保存职工的那份合同,或许出于加盖公司印章滞后的原因,也或许是由于公司一致保管的原因。可是就合同没有交还到个人手中申述公司的话是没有什么效能的,由于不管是否签定劳作合同,只需构成现实劳作联系,就具有劳作合同的效能。假如公司没有准时交纳社保及其他稳妥之类的,能够以这个原因申述公司并要求补偿。当然条件是你不想持续干下去了。假如想依据个人合同看工龄的话,那么用社保交纳记载来证明。
依照《劳作合同法》规矩,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签定劳作合同后,两边有必要各执一份劳作合同,否则,劳作者要及时与公司人事部交流,索要劳作合同书。公司不给你的,那么及时反映到劳作局、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劳作合同 (劳作者与用人单位清晰两边权力责任的协议)
劳作合同,是指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作联系,清晰两边权力和责任的协议。缔结和改变劳作合同,应当遵从相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准则,不得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规矩。劳作合同依法缔结即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有必要实行劳作合同规矩的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以下简称《劳作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矩,劳作合同是劳作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建立劳作联系,清晰两边权力和责任的协议。依据这个协议,劳作者参加企业、个别经济安排、作业安排、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当必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作业,并恪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作规矩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选用的劳作者作业,依照劳作者供给劳作的数量和质量付出劳作报酬,而且依据劳作法令、法规规矩和劳作合同的约好供给必要的劳作条件,确保劳作者享有劳作保护及社会稳妥、福利等权力和待遇。
劳作合同特征
劳作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一起特征外,还有自己独有的下列特征:
(1)劳作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作者,即具有劳作权力能力和劳作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运用劳作能力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别经济安排、作业安排、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两边在完成劳作过程中具有分配与被分配、领导与遵守的从属联系。
(2)劳作合同内容具有劳作权力和责任的一致性和对应性。没有只享用劳作权力而不实行劳作责任的,也没有只实行劳作责任而不享用劳作权力的。一方的劳作权力是另一方的劳作责任,反之亦然。
(3)劳作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作行为。
(4)劳作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就劳作合同条款内容达到一致意见,劳作合同即建立。用人单位依据劳作者劳作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劳作报酬,不能无偿运用劳作力。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均享有必定的权力并实行相应的责任。
(5)劳作合同往往触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联系。 劳作合同有必要具有社会稳妥条款,一起劳作合同两边当事人也能够在劳作合同中清晰规矩有关福利待遇条款,而这些条款往往触及第三人物质利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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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劳作合同法》规矩,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签定劳作合同后,两边有必要各执一份劳作合同,否则,劳作者要及时与公司人事部交流,索要劳作合同书。公司不给你的,那么及时反映到劳作局、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劳作合同 (劳作者与用人单位清晰两边权力责任的协议)
劳作合同,是指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作联系,清晰两边权力和责任的协议。缔结和改变劳作合同,应当遵从相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准则,不得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规矩。劳作合同依法缔结即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有必要实行劳作合同规矩的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以下简称《劳作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矩,劳作合同是劳作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建立劳作联系,清晰两边权力和责任的协议。依据这个协议,劳作者参加企业、个别经济安排、作业安排、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当必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作业,并恪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作规矩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选用的劳作者作业,依照劳作者供给劳作的数量和质量付出劳作报酬,而且依据劳作法令、法规规矩和劳作合同的约好供给必要的劳作条件,确保劳作者享有劳作保护及社会稳妥、福利等权力和待遇。
劳作合同特征
劳作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一起特征外,还有自己独有的下列特征:
(1)劳作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作者,即具有劳作权力能力和劳作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运用劳作能力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别经济安排、作业安排、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两边在完成劳作过程中具有分配与被分配、领导与遵守的从属联系。
(2)劳作合同内容具有劳作权力和责任的一致性和对应性。没有只享用劳作权力而不实行劳作责任的,也没有只实行劳作责任而不享用劳作权力的。一方的劳作权力是另一方的劳作责任,反之亦然。
(3)劳作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作行为。
(4)劳作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就劳作合同条款内容达到一致意见,劳作合同即建立。用人单位依据劳作者劳作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劳作报酬,不能无偿运用劳作力。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均享有必定的权力并实行相应的责任。
(5)劳作合同往往触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联系。 劳作合同有必要具有社会稳妥条款,一起劳作合同两边当事人也能够在劳作合同中清晰规矩有关福利待遇条款,而这些条款往往触及第三人物质利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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