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2 07:53
一、离婚损害赔偿 1、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为爱人一方有严峻差错而导致婚姻决裂,如有重婚、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家庭暴力、优待、遗弃等行为,为保护无差错方的权益,无差错方有权要求差错方给予损害赔偿的准则。 2、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则 《婚姻法》第46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离婚的,无差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 (3)施行家庭暴力的; (4)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景象 1、重婚重婚,是指有爱人者与别人成婚,或是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行为。另一种重婚行为的表现是,虽未处理成婚登记,但有爱人者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外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亦构成重婚。重婚行为,是一种严峻损害爱人权的行为,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峻破坏。关于重婚职责的追查,在《刑法》上列为自诉罪的一种,即只要受害者自动追查其刑事职责,司法机关才会受理。在民事活动,特别是离婚案子中,关于重婚职责的追查,不以重婚罪的认定为条件。 2、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是指有爱人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继续、安稳地一起寓居的行为。关于偶然、荫蔽的婚外性行为,不在此列。也即,虽有或许影响夫妻关系,乃至终究导致夫妻感情决裂,但不能追查差错方的损害赔偿职责。司法实践中简单引发的争议是,何为继续、安稳的一起寓居,也即什么样的时间段才干认为是继续、安稳的。在实践中,一般以三个月以上一起寓居景象,会认定为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而若是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则或许构成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