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法律特征与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7 18:55
要约是当事人期望与别人缔结合同的意思标明,假如要宣布要约的话,是需求送达给受要约人的,受要约人是能够依据自己的自愿,作出相应的许诺的。那么,要约的法令特征与法令效能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详细内容。
要约的法令特征和法令效能
(一)是由具有订约才能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标明。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别人缔结合同,而且引发相对人的许诺,所以要约人有必要是缔结合同一方的当事人。
由于要约人欲以缔结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宣布某项要约,因而他应当具有缔结合同的行为才能。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则:“当事人缔结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力才能和民事行为才能。”无民事才能人或依法不能独立施行某种行为的束缚行为才能人宣布欲缔结合同的要约,不该发作行为人预期的作用。
(二)有必要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要约人宣布要约的目的在于缔结合同,而这种订约的目的必定要由要约人经过其宣布的要约充沛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许诺的情况下发作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则,要约是期望和别人缔结合同的意思标明,要约中有必要标明要约饱尝要约人许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标明束缚。
(三)有必要向要约人期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宣布。
要约人向谁宣布要约也便是期望与谁缔结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宣布,此刻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一、有必要清晰标明其做出的主张是一贯要约而不是要约约请;二、有必要清晰承当向多人发送要约的职责,尤其是要约人宣布要约后,有必要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许诺今后履行合同的才能。
(四)内容有必要详细确认。
依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则,要约内容有必要详细。所谓详细是指要约内容有必要具有足以使合同建立的首要条款。合同的首要条款,应当依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加以判别。合同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首要条款是不同的。所谓确认,是指要约内容有必要清晰,而不能含糊不清。要约应当使受要约人了解要约人的实在意思,不然无法许诺。
(五)要约有必要送抵达受要约人条件。
要约人只要在送达受要约人今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发作实践拘束力,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则:“要约抵达受要约人时收效。”假如要约在宣布今后,因传达要约的函件丢掉或没有传达,不能以为要约现已送达。
要约的法令效能指要约收效后发作的法令结果。要约的法令效能分为要约人的效能和对受要约人的效能两个方面。
榜首,对受要约人的效能。要约收效后,受要约人获得依其许诺而使合同建立的法令资历。它实践上是法令赋予受要约人以许诺的权力。但受要约人没有许诺的职责。受要约人不为许诺的,仅仅使合同不能建立,并不负任何职责。除法令有特别规则或许两边事前还有约好外,受要约人不为许诺时也不负告诉的职责;即便要约人单独在要约中标明不为告诉即为许诺,该声明对受要约人也没有拘束力。
第二,对要约人的效能。要约是一种法令行为,要约人宣布要约,一般应当在要约中指明要约答复的期限。这个期限,又称为要约的有用期限。在要约有用期内,要约人要受要约的束缚。要约人受要约的束缚,首要表理在:1、受要约人假如承受要约,要约人有签定合同的职责;2、在出售特定物的情况下,要约人不能再向受要约人以外的其别人宣布相同内容的要约或许签定相同内容的合同。3、要约人在要约有用期限内不得随意吊销或改变要约。由于在要约的有用期限内受要约人或许因接到该要约而回绝了第三人发来的相同内容的要约不向第三人宣布要约,或许为许诺要约后的履行合同现已作了预备,假如答应要约人随意吊销或改变要约,则或许使受要约人遭到丢失,也不利于保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在必定条件下,法令也答应要约人撤回、吊销或改变要约的内容。
第三,要约效能的存续期间。口头要约规则了许诺期限的,于许诺期限内有用;未规则期限的,受要约人如没当即许诺,要约即失效。书面形式的要约,有许诺期限的,在许诺期内有用;不决期限的,在依通常景象能够收到许诺所需的一段合理的期间内,要约有用。受要约人作出回绝许诺的标明的,要约即失掉效能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要约由哪些法令特征和效能”的相关回答,咱们能够仔细阅读本文,并结合自己的实践,做出正确的决议与处理,小编的回答期望能协助到您。假如您还有什么其他法令问题需求咨询,能够联络咱们听讼网渠道的专业律师,为您供给优质的法令服务。
要约的法令特征和法令效能
(一)是由具有订约才能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标明。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别人缔结合同,而且引发相对人的许诺,所以要约人有必要是缔结合同一方的当事人。
由于要约人欲以缔结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宣布某项要约,因而他应当具有缔结合同的行为才能。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则:“当事人缔结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力才能和民事行为才能。”无民事才能人或依法不能独立施行某种行为的束缚行为才能人宣布欲缔结合同的要约,不该发作行为人预期的作用。
(二)有必要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要约人宣布要约的目的在于缔结合同,而这种订约的目的必定要由要约人经过其宣布的要约充沛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许诺的情况下发作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则,要约是期望和别人缔结合同的意思标明,要约中有必要标明要约饱尝要约人许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标明束缚。
(三)有必要向要约人期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宣布。
要约人向谁宣布要约也便是期望与谁缔结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宣布,此刻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一、有必要清晰标明其做出的主张是一贯要约而不是要约约请;二、有必要清晰承当向多人发送要约的职责,尤其是要约人宣布要约后,有必要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许诺今后履行合同的才能。
(四)内容有必要详细确认。
依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则,要约内容有必要详细。所谓详细是指要约内容有必要具有足以使合同建立的首要条款。合同的首要条款,应当依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加以判别。合同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首要条款是不同的。所谓确认,是指要约内容有必要清晰,而不能含糊不清。要约应当使受要约人了解要约人的实在意思,不然无法许诺。
(五)要约有必要送抵达受要约人条件。
要约人只要在送达受要约人今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发作实践拘束力,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则:“要约抵达受要约人时收效。”假如要约在宣布今后,因传达要约的函件丢掉或没有传达,不能以为要约现已送达。
要约的法令效能指要约收效后发作的法令结果。要约的法令效能分为要约人的效能和对受要约人的效能两个方面。
榜首,对受要约人的效能。要约收效后,受要约人获得依其许诺而使合同建立的法令资历。它实践上是法令赋予受要约人以许诺的权力。但受要约人没有许诺的职责。受要约人不为许诺的,仅仅使合同不能建立,并不负任何职责。除法令有特别规则或许两边事前还有约好外,受要约人不为许诺时也不负告诉的职责;即便要约人单独在要约中标明不为告诉即为许诺,该声明对受要约人也没有拘束力。
第二,对要约人的效能。要约是一种法令行为,要约人宣布要约,一般应当在要约中指明要约答复的期限。这个期限,又称为要约的有用期限。在要约有用期内,要约人要受要约的束缚。要约人受要约的束缚,首要表理在:1、受要约人假如承受要约,要约人有签定合同的职责;2、在出售特定物的情况下,要约人不能再向受要约人以外的其别人宣布相同内容的要约或许签定相同内容的合同。3、要约人在要约有用期限内不得随意吊销或改变要约。由于在要约的有用期限内受要约人或许因接到该要约而回绝了第三人发来的相同内容的要约不向第三人宣布要约,或许为许诺要约后的履行合同现已作了预备,假如答应要约人随意吊销或改变要约,则或许使受要约人遭到丢失,也不利于保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在必定条件下,法令也答应要约人撤回、吊销或改变要约的内容。
第三,要约效能的存续期间。口头要约规则了许诺期限的,于许诺期限内有用;未规则期限的,受要约人如没当即许诺,要约即失效。书面形式的要约,有许诺期限的,在许诺期内有用;不决期限的,在依通常景象能够收到许诺所需的一段合理的期间内,要约有用。受要约人作出回绝许诺的标明的,要约即失掉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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