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要注意三个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2 01:57为了加大对侵略知识产权行为的冲击力度,我国刑法规则了侵略商业秘密罪,司法机关也作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但司法实践中关于侵略商业秘密罪的维护目标及其侵权丢失金额的计算方法仍是观念纷歧。本文拟对此谈一己之见以供参阅。
一、商业秘密不包含运用商业秘密制作的产品
正确确认侵略商业秘密罪的要害,是正确把握侵略商业秘密罪的维护目标。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维护目标的把握有广、狭两种不同的观念。一种观念以为该罪维护的目标仅是商业秘密,另一种观念以为该罪的维护目标不光包含商业秘密,还包含运用该商业秘密制作的产品。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则,侵略商业秘密罪中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明显,该界说并未将运用商业秘密而制作的产品列为侵略商业秘密罪的维护目标。而且,依据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关于制止侵略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则》,上述信息只包含“规划、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办理窍门、客户名单、资源情报、产销战略、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详细表现为图片、软件及其他有关材料。由此可见,将运用商业秘密制作的产品的人列入刑事追查的规模是没有法令依据的。关于运用侵略商业秘密的产品的顾客,不论此产品是否归于侵权产品,只需其不详细了解产品内所包含的技术信息、运营信息,而且没有直接运用这种信息牟利,就不构成犯罪。在这个问题上,有必要仔细区别顾客是运用侵权产品牟利仍是直接运用制作侵权产品所用的技术信息、运营信息牟利,不然,就会扩展刑事追查的规模。鉴于我国刑法规则的侵略商业秘密罪的维护目标仅限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所规则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故该罪所触及的规模仅限于以下四种行为:(1)用不合理手法获取别人商业秘密的行为;(2)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用不合理手法所获取的别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3)违背约好或违背权利人保存商业秘密要求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4)明知或应知前三种侵略商业秘密的行为而获取、运用或许发表别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侵略商业秘密的丢失规模
正确了解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所规则的“给商业秘密权利人形成重大丢失的”,是正确适用侵略商业秘密罪的另一个重要问题。从承当刑事责任的因果规模上看,在一般情况下刑法是在直接因果关系规模内确认刑事责任,只要在法令有明确规则的情况下,直接因果关系才是承当刑事责任的客观根底。换句话说,在法令没有明确规则行为人对直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就只限于在直接因果关系规模内追查刑事责任。正因为这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案子追诉规范的规则》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则“给商业秘密权利人形成直接经济丢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以追诉。在这里,怎么了解“直接经济丢失”是解决问题的要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