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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间交通肇事致亡案件处理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1 21:04
近年来,交通肇事案子呈逐年上升趋势,其间,近亲属间的交通肇事作为一种非典型性交通肇事现象引起社会重视。例如,2012年以来,安徽省巢湖市检察院共受理近亲属交通肇事案子4件4人,其间致近亲属逝世7人。司法实践中,怎么既合法又合情地处理这些案子,引起不少争议。
在近亲属间交通肇事致亡案子中,肇事者的身份往往具有多重性:既是违法嫌疑人,又是被害人的近亲属;既是危害行为的实施者,也是违法行为的受害者;既要承受刑事制裁,又要承当被害人未尽的抚育、奉养等法定责任——肇事者的特别身份决议了处理此类案子必定带来情与法的磕碰。笔者以为,针对此类不触及第三方权益危害的近亲属间交通肇事案子,假如违法嫌疑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近亲属予以体谅,原则上检察机关可作宽和或相对不申述处理。
修改后刑诉法第277条规则:“下列公诉案子,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真挚悔罪,经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法取得被害人体谅,被害人自愿宽和的,两边当事人能够宽和:……(二)除渎职违法以外的或许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赏罚的过错违法案子。”第279条进一步规则:“关于达到宽和协议的案子……人民检察院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分的主张;关于违法情节细微,不需要判处赏罚的,能够作出不申述的决议。”别的,第173条第2款也规则:“关于违法情节细微,按照刑法规则不需要判处赏罚或许革除赏罚的,人民检察院能够作出不申述决议。”上述规则,为检察机关处理近亲属间交通肇事案子供给了清晰的法令依据。
法令面前人人相等,但法令相等也供认合理的不同,合理的不同对待正是为了做到事实上的相等。这在近亲属间的交通肇事案子中表现得尤为显着,该类案子为过错违法,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害人为违法嫌疑人近亲属,案发后违法嫌疑人也饱尝家人离世的沉痛;并且违法嫌疑人均取得被害人亲属的体谅,被害人亲属也自动恳求司法机关不予追查肇事者的刑事责任,此刻若对案子进行宽和或作相对不诉处理,既有利于家庭的友善、社会关系的修正,也执行了宽严相济刑事方针。
检察机关在审查申述环节,对致近亲属逝世的交通肇事案子,应当全面考虑案子的特别状况,充分运用宽和及相对不申述,在契合实体法令规则并遵从法定程序的状况下,依法对案子进行宽和或对肇事者作出不申述处理,这样既节省司法资源,又促进社会调和安稳。一起,为表现法令的标准作用,检察机关可在作宽和或不申述处理的一起,依据案子具体状况,对违法嫌疑人予以训诫或责令具结悔过;对有撤消驾驶执照必要的,可主张交警部门依据相关规则撤消其驾照;定时或不定时对被不申述人进行回访,调查相关社会点评及遵纪守法状况,并催促其恪守交通法规。
总归,在处理近亲属间交通肇事案子过程中,既要赏罚违法,不枉不纵,又要化解社会矛盾,完成办案法令作用与社会作用的有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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