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遗嘱指定房产继承人 儿女要求法定继承不予支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2 22:40安徽省界首市一白叟生前立下遗言,将其购买单位的一套住宅指定由其再婚妻子承继并进行了公证。白叟逝世后,环绕其房产承继及抚恤金胶葛,继母将五子女告上法庭。
该案一审期间,郭云汉五子女对其父公证遗言和结婚登记请求书中的签名和指纹手印提出质疑。经判定,以为公证遗言加捺的指印倾向于郭云汉指纹,而结婚登记请求书中的签名笔迹处指印指纹无法出具清晰定论。为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定,郭云汉生前所购校园房产归陈兰芝一切,郭云汉逝世抚恤金1.87万元,由陈兰芝享有3700元,其五子女每人享有3000元。
五子女不服一审判定,以陈兰芝所供给其父遗言虚伪,并以为遗言处置的房产应归于其父和其生母余某的共同财产,其父无权处置为由上诉二审。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为,因为郭云汉生前立有遗言并经公证,且郭云汉生前寓居宅屋于1993年12月经过房改购得该房60%产权时,其前妻余某已逝世,该房产应由其个人一切。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其后来所取得该房40%产权部分,应属与陈兰芝共有。因为其遗言指定承继未影响陈兰芝对其个人财产部分的享有,故一审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五子女虽称遗言虚伪,但未供给依据证明。
最终,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