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包括了哪些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7 05:25
债务人代位权准则是我国《合同法》规则的一项簇新的法律准则。它的建立使我国民法债的担保系统在理论上进一步完善,司法实践部分尤其是企业界期盼着该准则能够在处理“三角债”以及优化买卖环境方面发挥应有的效果。众所周知,一项法律准则的方针能否完成相当程度上依靠立法的科学和司法的精确。那么债务人代位权准则包含了哪些内容?听讼网小编回答如下,欢迎阅览!
债务人代位权准则包含了哪些内容
1.代位权的建立需具有要件:债务人需对第三人享有权力、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务、对债务人形成危害且债务人有保全债务的必要、债务人已陷于实行拖延。
2.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务人。
3.债务人需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来行使。
4.债务人有必要经过向法院恳求来行使代位权。
5.代位权行使的规模以债务人的债务为限,但专归于债务人本身的在外。
6.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担负。
一、债务人代位权准则的基本内容
《合同法》第73条规则:“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务人形成危害的,债务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务,但该债务专归于本身的在外。代位权的行使规模以债务人的债务为限。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当。”可见,代位权的建立需具有以下要件:
1、债务人需对第三人享有权力。该权力仅指第三人的到期债务,并不包含其他实体权力及诉权。别的,该债务不包含专归于债务人本身的债务,如:危害赔偿恳求权等。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务。它是指债务人应行使且能行使而不可使其权力。至于债务人片面上有无成心或过错,在所不问。假使债务人现已行使其权力,而行使权力的方法不妥或成果并非最佳,也不归于怠于行使。
3、对债务人形成危害,债务人有保全债务的必要。它是指债务人因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力,而自己又无资力清偿债务,并因而形成债务人债务有不能完成的风险。即构成债务人有保全的必要。
4、债务人已陷于实行拖延。此义虽然在《合同法》第73条未明示,却为该条固有之意。因为,在债务人未实行拖延时,不能终究确认债务人是否实行。笔者以为,债务人拖延实行仅仅是代位权行使的一般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事实上,即便将此作为构成要件的学者也以为,在特别情况下即便债务人未实行拖延也能够行使代位权。
就代位权的行使而言,该准则还包含以下内容:
1、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务人。只需债务人代位权条件成果,债务人就能够行使代位权。但假如一个债务人已就某项债务行使了代位权,其他债务人就不得就该项权力在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需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来行使。因而,与民法上的署理不同。
3、债务人有必要经过向法院恳求来行使代位权。即经过诉讼程序,甚至不包含世界裁定和国内裁定程序。
4、代位权行使的规模以债务人的债务为限,但专归于债务人本身的在外。因为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意图是保全悉数债务人的债务,故其行使的规模不限于行使代位权的债务人的债务,还包含其他债务人的到期债务。理论上对此尚有不同观点。
5、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担负。债务人之所以行使代位权是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从而危害了债务人的利益,只要让债务人承当必要的费用才干表现公正准则。
上述内容构成了我国合同法甚至民法债务法上完好的债务人代位权准则。
债务人代位权准则包含了哪些内容
1.代位权的建立需具有要件:债务人需对第三人享有权力、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务、对债务人形成危害且债务人有保全债务的必要、债务人已陷于实行拖延。
2.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务人。
3.债务人需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来行使。
4.债务人有必要经过向法院恳求来行使代位权。
5.代位权行使的规模以债务人的债务为限,但专归于债务人本身的在外。
6.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担负。
一、债务人代位权准则的基本内容
《合同法》第73条规则:“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务人形成危害的,债务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务,但该债务专归于本身的在外。代位权的行使规模以债务人的债务为限。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当。”可见,代位权的建立需具有以下要件:
1、债务人需对第三人享有权力。该权力仅指第三人的到期债务,并不包含其他实体权力及诉权。别的,该债务不包含专归于债务人本身的债务,如:危害赔偿恳求权等。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务。它是指债务人应行使且能行使而不可使其权力。至于债务人片面上有无成心或过错,在所不问。假使债务人现已行使其权力,而行使权力的方法不妥或成果并非最佳,也不归于怠于行使。
3、对债务人形成危害,债务人有保全债务的必要。它是指债务人因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力,而自己又无资力清偿债务,并因而形成债务人债务有不能完成的风险。即构成债务人有保全的必要。
4、债务人已陷于实行拖延。此义虽然在《合同法》第73条未明示,却为该条固有之意。因为,在债务人未实行拖延时,不能终究确认债务人是否实行。笔者以为,债务人拖延实行仅仅是代位权行使的一般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事实上,即便将此作为构成要件的学者也以为,在特别情况下即便债务人未实行拖延也能够行使代位权。
就代位权的行使而言,该准则还包含以下内容:
1、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务人。只需债务人代位权条件成果,债务人就能够行使代位权。但假如一个债务人已就某项债务行使了代位权,其他债务人就不得就该项权力在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需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来行使。因而,与民法上的署理不同。
3、债务人有必要经过向法院恳求来行使代位权。即经过诉讼程序,甚至不包含世界裁定和国内裁定程序。
4、代位权行使的规模以债务人的债务为限,但专归于债务人本身的在外。因为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意图是保全悉数债务人的债务,故其行使的规模不限于行使代位权的债务人的债务,还包含其他债务人的到期债务。理论上对此尚有不同观点。
5、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担负。债务人之所以行使代位权是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从而危害了债务人的利益,只要让债务人承当必要的费用才干表现公正准则。
上述内容构成了我国合同法甚至民法债务法上完好的债务人代位权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