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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权转让过程中提出反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5 05:32
一、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反诉与本诉当事人的同一性的特征决议了只要本诉的被告才能够向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假如不是本诉的被告,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则无权提出反诉。
二、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
反诉只能在被告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不然只能另行申述。
三、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统辖权
反诉是在本诉进行中提出,而且要使用本诉的程序同时审理,因而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审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的统辖权能够根据牵连统辖而取得,但假如反诉归于另一法院专属统辖则无权统辖,本诉的被告只能向有专属统辖权的法院另行申述。
四、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反诉须与本诉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方能使用本诉的诉讼程序兼并审理。假如本诉适用的是简易程序而反诉适用的是一般程序,则难以将两诉兼并,反诉也就没有意义。
五、须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联络
反诉的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须有牵连,才能够完成上述意图。所谓存在牵连联络,是指两者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联络。法律上的牵连包含两者源于同一法律联络或许两者源于相关联的法律联络。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总结的“在债务转让过程中提出反诉讼的条件有哪些”,期望能给我们带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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