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招用的职工受了伤责任是否由发包人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6 12:00案情:
李某承揽了球罐装置焊接工程,张某跟从李某从事焊接作业。2012年5月2日16时,张某在作业中不小心从高处坠落受伤。事发后,张某要求接受球罐装置焊接事务的某化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补偿,但该公司以张某并非其招用的人员为由回绝补偿。无法之下,张某到劳作裁定部分请求承认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作联系。
裁定委查明,李某承揽的工程原本归于该公司承揽的,该公司的首要事务为球罐装置焊接,该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了李某。
分析:
裁定委审理后以为,劳作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则,修建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事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安排或自然人,对该安排或自然人招用的劳作者,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当用工主体职责。该公司将归于本身经营范围的球罐组对焊接装置事务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而从张某持有焊接合同以及供给的两名证人的当庭供述来看,能够确定李某在详细施工进程中招用了张某,由此,裁定委依法确定张某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作联系。
相关法令知识:
劳作联系,从法令意义上讲,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作者为其成员,劳作者在用人单位的办理下供给有酬劳的劳作而发生的权利义务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