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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房屋买卖诈骗怎么维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9 09:39
【事例】
刘某与李某签定了房子生意合同,约好刘某购买李某的一套房子,签约当天支交给李某定金2万元,10日内付出购房款30万元,余款55万元在处理过户手续时一次性付出;李某保证将房子交给张某,获得产权证,并与3日内处理产权改变手续。合同签定后,刘某依约好实行了付款责任,李某也依照约好时刻交给房子,张某随后开端装饰。
李某忽然告诉刘某不再实行合同。刘某经了解,李某早就现已把房子卖给了吴某,并处理完房子过户手续。所以刘某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李某双倍返还定金,并返还已付出的购房款、补偿装饰丢失费。
李某在庭审中辩称,两边签定的合同仅是关于诉争房子的一种生意意向,两边没有签定正式的房子生意合同,所以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不该双倍返还定金;其在6月13日即奉告张某不再实行合同,但张某仍对房子继续进行装饰,人为扩展丢失,对此也不该补偿。
法院经审理以为,两边签定的房子生意合同实在有用,并非李某所称的一种生意意向。李某单独违约,须承当违约责任,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关于李某辩称其6月13日即奉告刘某不再实行合同,因为李某未供给相关依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最终判定免除两边的房子生意合同,李某返还刘某已付出的购房款、双倍返还定金,并补偿刘某的装饰丢失费。
【剖析】
本案中刘某提出的是非常合理正确的诉讼请求。有许多购房人在遇到这种“一房二卖”的状况时,尤其是先与出卖人签定合同的购房人,都会建议自己的合同有用,而另一份合同无效。但实际状况时,两份合同都是两边实在意思的表明,都有用。在没有处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出卖人能够挑选与其间的一个购房人实行房子生意合同,而不管合同签定时刻的先后,然后向另一购房人承当违约责任;在现已处理房子过户手续时,房子理应归处理手续的购房人一切,此刻两边的合同现已实行结束,另一购房人只能要求出卖人承当违约责任,补偿其丢失,本案即归于这种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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