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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差异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9 18:30
很多人关于统辖的概念不清楚,就会以为统辖权搬运与移交统辖是没有差异的,其实统辖权搬运与移交统辖是有很大的差异的,那么统辖权搬运与移交统辖的差异是什么?听讼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常识,供您参阅,期望下文中的常识能够协助到您。
统辖权搬运与移交统辖的差异
统辖权搬运与移交统辖的差异一、条件不同,统辖权搬运由上级法院决议或许赞同,而移交统辖无须承受移交法院的赞同;
二、目标不同,统辖权搬运的是统辖权,而移交统辖移交的是案子;
三、法院不同,统辖权搬运从有统辖权的法院到无统辖权的法院,而移交统辖则正好相反;
四、等级不同,统辖权搬运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移交统辖能够在同级法院也能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五、效果不同,统辖权搬运是对等级统辖的弥补和变通,而移交统辖主要是纠正过错。
六、发作原因不同,统辖权搬运是为了处理不便于审理;案情杂乱,触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移交统辖是因受理案子的法院没有统辖权。
移交统辖
移交统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子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统辖权,按照法律规则将案子移交给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交统辖就其本质而言,是对案子的移交,而不是对案子统辖权的移交。它是对统辖发作过错所选用的一种纠正办法。移交统辖一般发作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扫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适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则:“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子不属于本法院统辖的,应当移交给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移交统辖的适用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人民法院现已受理案子。若没有受理的案子,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统辖的,不存在移交统辖问题,应奉告当事人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述。
(二)受理案子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统辖权。依法享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而无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子。
(三)承受移交案子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统辖权。这是对移交案子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交,只能向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移交。
听讼小编提醒您,受移交的人民法院以为受移交的案子按照规则不属于本院统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不得再自行移交。以上便是为您总结的相关材料,期望能够协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异的法律咨询渠道,假如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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