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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承诺难兑现购房者该如何维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1 18:51
现在发作的胶葛许多都是开发商在广告宣传中,揭露许诺若干条款,但在后来却往往无法实现。比方某小区,开发商在广告中许诺首层住所与楼上住所用的是两套不同的排水系统,以防治污水回灌。可实践入住后,首层居民却发现底子就不是那么回事。当他们找到开发商理论时,开发商口头供认,最初的确有这一许诺,但又很霸道地讲,咱们会定时组织人清淤,假如还不满足,只能退房。
关于这种状况,律师的定见是:
一、开发商有进行虚伪广告宣传、诈骗或误导顾客之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则》,房地产广告有必要实在、合法、科学、精确,不得诈骗和误导大众。从您来信所反映的状况来看,开发商在媒体上进行广告宣传及售楼人员在售楼时均许诺,您所购买的房子具有两个下水管道,其中之一由您单独运用,而在房子交给时却与上述许诺不符。在开发商未就此与您提早交流的状况下呈现这种问题,咱们可以判别,开发商的广告宣传具有必定的虚伪成分,依据《广告法》第38条的规则,开发商应就此承当相应的法令职责。
二、开发商对购房者承当何种民事职责。
在您就上述问题与开发商进行交涉过程中,开发商供认其广告宣传与售楼时所作的许诺(但自您签定房子买卖合同至今从未获得开发商的书面许诺)与房子交给时的实践状况不符,为此,开发商赞同为您处理退房,但不承当其他任何职责。从这一点上来看,开发商已意识到其差错地点。
但在这种状况下,假如您想经过法令途径使自己的权力得到进一步保证,却存在必定的难度:
1.因为您从未获得开发商的书面许诺,因而,当上述问题以法令途径处理时,除非开发商持续供认其所作的许诺,不然,您只凭一纸广告来建议自己的权力,在依据方面会显得有些缺乏。
2.《广告法》规则,虚伪广告导致顾客购买产品的,广告主应承当民事职责。因而,只要在您可以证明开发商的许诺是导致您购买该房子的原因时,您的权力建议才干得到有力的维护。
3.从法令的公正视点来讲,假如您赞同开发商所提出的退房处理方案,开发商应在交还您购房款的一起,给予您相应的利息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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