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土地使用权用途与开发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2 05:19以出让方法获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有必要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好的土地用处、开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越出让合同约好的开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开工开发的,能够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搁置费;满二年未开工开发的,能够无偿回收土地使用权;可是,因不可抗力或许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许开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形成开工开发拖延的在外。
上述立法意图有两个:一是为制止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在房地产开发中擅自改变土地用处,侵略国家利益,打乱房地产市场秩序;二是为制止或约束出让土地使用权人搁置土地,形成土地资源糟蹋及建造规划无法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