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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7 21:58
申述前签定的离婚协议书的效能
——周某芬与周某速承认离婚协议效能案
关键词:辅佐根据现实婚姻爱情决裂
【案由】离婚胶葛
【审判法院】安溪县人民法院
【案号】(2004)安民初字第114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定日期】2004年8月5日
【原告】周某芬
【被告】周某速
【威望录入】最高人民法院我国使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事例选》2005年第4辑(总第54辑)
裁判规矩:
申述前签定的离婚协议书,不能直接作为法院判定当事人离婚的根据,可作为夫妻爱情确已决裂的辅佐根据。
根本案情:
原、被告经别人介绍后按乡村习俗举办婚礼,以夫妻名义开端同居日子。后因爱情不好,两边常常吵架,原、被告两边自愿签定了离婚协议书。
争议关键:
原、被告在申述前签定的离婚协议书,能否直接作为法院判定当事人离婚的根据。
裁判理由:
原、被告两边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契合婚姻法规则的现实婚姻,应承认其婚姻效能。婚后,因为夫妻爱情不好,致夫妻爱情决裂。原、被告签定的离婚协议书,系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能够作为原、被告夫妻爱情确已决裂的辅佐根据。在申述前签定的离婚协议书,不能直接作为法院判定当事人离婚的根据。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停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应当进行调停;如爱情确已决裂,调停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景象之一,调停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五)其他导致夫妻爱情决裂的景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
第五条第(一)项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则处理成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的男女,申述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曾经,男女两边现已契合成婚本质要件的,按现实婚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成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审理现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子,应当先进行调停,经调停和洽或撤诉的,承认婚姻关系有用,发给调停书或裁定书,经调停不能和洽的,应调停或判定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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