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的写诉讼文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7 19:01
一、根本标准
1.当事人称号需求用到简称的,在当事人根本状况、案子来历和诉讼文书主文部分用当事人全称,其余部分均用简称指代该当事人,呈现次数很少的当事人不必运用简称。当事人简称在案子来历部分当事人全称后加括号注明简称。当事人简称应当坚持共同,做到简明标准,表现当事人的特色。
2.第一次引证法令、法规或司法解释的,应写明全称并注明简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尔后运用该简称不加书名号。引证次数很少的法令或司法解释不必运用简称。
3.文书中所触及的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应尽或许精确。引证行政机关文件应领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证外文应当注明中文意义。
4.文书中结构层次序数按实际需求顺次以“一、”“(一)”、“1.”和“(1)”写明。应留意“(一)”和“(1)”之后不加顿号,结构层次序数中的阿拉伯数字右下用圆点,不必逗号或顿号。
5.为防止引起歧义,诉讼文书中尽量不运用“原审”的表述,应当指出详细审级,如“二审法院”、“再审判定”。
6.在诉讼文书中指代本院时,应当运用“本院”,不该运用“我院”的表述。
二、标点符号的用法
1.“判定如下”、“裁决如下”等词语之后,应运用冒号。
2.“原告诉称”、“被告辩称”、“起诉书指控”、“自诉人指控”、“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等词语之后,凡所提示的下文只要一层意思的用逗号;稀有层意思的用冒号,数层意思之间用分号。
3.除上述规则外,其他标点符号的运用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则履行。
三、数字的用法
1.裁判文书中表述数字,依据国家相关规则和法院诉讼文书的特色,视不同状况可分别运用阿拉伯数字或汉字数字小写(下简称汉字数字),但应坚持相对共同。
2.下列状况,应运用汉字数字:
(1)裁判文书尾部的年、月、日;
(2)裁判文书的裁判主文需求列条的序号;
(3)裁判文书的裁判主文触及的数字;
(4)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颜色的词语,如:一概、四边形、星期五、三棱刮刀、忐忑不定、第三季度、某部三连一排二班;
(5)相邻的两个数字并排连用,表明概数的词语,如:二三米、三五天、十七八岁、七八十种,但在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得用顿号离隔;
(6)带有“几”字的数字表明的约数,如:几十年、三十几天、几万分之一。
3.下列状况,应运用阿拉伯数字:
(1)除第2条罗列的状况之外的公历世纪、时代、年、月、日及时、分、秒;
(2)物理量的量值,即表明长度、质量、电流、热力学温度、物质的量和发光强度量等的量值,如:856.80千米、500克、12.5平方米;
(3)非物理量(日常日子中运用的量)的数量,如:48.60元、27亿美元、18岁、10个月;
(4)案号、部队编号、证件号码、地址门牌号码;
(5)为坚持裁判文书编制共同,凡用“多”、“余”、“左右”、“上下”、“约”等表明的约数,如:60余次、约60次、600多吨。
4.运用阿拉伯数字应留意下列问题:
(1)4位以内的数字,不需用分节法,如:8715;
(2)4位以上的数字,选用世界通行的三位分节法,即从小数点往前每三位数字为一节,节与节之间选用空格的办法断开,空格方位不需运用千分撇(“,”),如:2748456写为2 748 456;
(3)5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能够“万”、“亿”为单位(千克、千米、千瓦、兆赫等法定课题单位中的词头不在此列),如:123000000,能够写成12300万或1.23亿,但不能写作1亿2千3百万;
(4)每两个阿拉伯数字占一个汉字的方位;
(5)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断开移行,如:500000,不能在一行末写500,又在下一行最初写000;
(6)年份不能简写,如:“1999年”不得写为“99年”。
5.引证法令法规条文,应当用汉字数字注明条文序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引证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条文序号运用汉字的,用汉字数字注明条文序号;司法解释条文序号运用阿拉伯数字的,用阿拉伯数字注明条文序号。
6.除上述规则外,其他数字的运用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要求履行。
四、计量单位的用法
1.长度法定计量单位选用米制,单位称号用“米”、“海里”、“千米(公里)”;不得运用“公分”、“尺”、“寸”、“分”及“吋(英寸)”。
2.质量计量单位称号运用“千克”、“克”、“吨”;不得运用“斤”、“两”。
3.时刻计量单位称号运用“秒”、“分”、“时”、“日”、“周”、“月”、“年”;不得运用“点”、“刻”。
4.体(容)积计量单位称号运用“升”;不得运用“公升”。
5.其他计量单位的运用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则履行。
1.当事人称号需求用到简称的,在当事人根本状况、案子来历和诉讼文书主文部分用当事人全称,其余部分均用简称指代该当事人,呈现次数很少的当事人不必运用简称。当事人简称在案子来历部分当事人全称后加括号注明简称。当事人简称应当坚持共同,做到简明标准,表现当事人的特色。
2.第一次引证法令、法规或司法解释的,应写明全称并注明简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尔后运用该简称不加书名号。引证次数很少的法令或司法解释不必运用简称。
3.文书中所触及的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应尽或许精确。引证行政机关文件应领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证外文应当注明中文意义。
4.文书中结构层次序数按实际需求顺次以“一、”“(一)”、“1.”和“(1)”写明。应留意“(一)”和“(1)”之后不加顿号,结构层次序数中的阿拉伯数字右下用圆点,不必逗号或顿号。
5.为防止引起歧义,诉讼文书中尽量不运用“原审”的表述,应当指出详细审级,如“二审法院”、“再审判定”。
6.在诉讼文书中指代本院时,应当运用“本院”,不该运用“我院”的表述。
二、标点符号的用法
1.“判定如下”、“裁决如下”等词语之后,应运用冒号。
2.“原告诉称”、“被告辩称”、“起诉书指控”、“自诉人指控”、“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等词语之后,凡所提示的下文只要一层意思的用逗号;稀有层意思的用冒号,数层意思之间用分号。
3.除上述规则外,其他标点符号的运用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则履行。
三、数字的用法
1.裁判文书中表述数字,依据国家相关规则和法院诉讼文书的特色,视不同状况可分别运用阿拉伯数字或汉字数字小写(下简称汉字数字),但应坚持相对共同。
2.下列状况,应运用汉字数字:
(1)裁判文书尾部的年、月、日;
(2)裁判文书的裁判主文需求列条的序号;
(3)裁判文书的裁判主文触及的数字;
(4)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颜色的词语,如:一概、四边形、星期五、三棱刮刀、忐忑不定、第三季度、某部三连一排二班;
(5)相邻的两个数字并排连用,表明概数的词语,如:二三米、三五天、十七八岁、七八十种,但在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得用顿号离隔;
(6)带有“几”字的数字表明的约数,如:几十年、三十几天、几万分之一。
3.下列状况,应运用阿拉伯数字:
(1)除第2条罗列的状况之外的公历世纪、时代、年、月、日及时、分、秒;
(2)物理量的量值,即表明长度、质量、电流、热力学温度、物质的量和发光强度量等的量值,如:856.80千米、500克、12.5平方米;
(3)非物理量(日常日子中运用的量)的数量,如:48.60元、27亿美元、18岁、10个月;
(4)案号、部队编号、证件号码、地址门牌号码;
(5)为坚持裁判文书编制共同,凡用“多”、“余”、“左右”、“上下”、“约”等表明的约数,如:60余次、约60次、600多吨。
4.运用阿拉伯数字应留意下列问题:
(1)4位以内的数字,不需用分节法,如:8715;
(2)4位以上的数字,选用世界通行的三位分节法,即从小数点往前每三位数字为一节,节与节之间选用空格的办法断开,空格方位不需运用千分撇(“,”),如:2748456写为2 748 456;
(3)5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能够“万”、“亿”为单位(千克、千米、千瓦、兆赫等法定课题单位中的词头不在此列),如:123000000,能够写成12300万或1.23亿,但不能写作1亿2千3百万;
(4)每两个阿拉伯数字占一个汉字的方位;
(5)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断开移行,如:500000,不能在一行末写500,又在下一行最初写000;
(6)年份不能简写,如:“1999年”不得写为“99年”。
5.引证法令法规条文,应当用汉字数字注明条文序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引证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条文序号运用汉字的,用汉字数字注明条文序号;司法解释条文序号运用阿拉伯数字的,用阿拉伯数字注明条文序号。
6.除上述规则外,其他数字的运用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要求履行。
四、计量单位的用法
1.长度法定计量单位选用米制,单位称号用“米”、“海里”、“千米(公里)”;不得运用“公分”、“尺”、“寸”、“分”及“吋(英寸)”。
2.质量计量单位称号运用“千克”、“克”、“吨”;不得运用“斤”、“两”。
3.时刻计量单位称号运用“秒”、“分”、“时”、“日”、“周”、“月”、“年”;不得运用“点”、“刻”。
4.体(容)积计量单位称号运用“升”;不得运用“公升”。
5.其他计量单位的运用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则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