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诉讼标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3 16:10诉讼标的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目标,是判别是否再行申述及既判力客观规模的首要依据,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位置。关于了解和区别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诉讼理论上首要有下述三种观念。
1、二诉讼标的说。即以为代位权诉讼中存在两个诉讼标的,一个是原告的代位权建议,另一个是原告所提出的债款人对次债款人享有权力之建议。这一观念以为,在代位权诉讼中,代位权存否之问题与债款人对次债款人权力存否之问题,系两件决然不同的工作。债务人对次债款人之诉讼,就其建议的权力状况而言,有两种状况可遭败诉判定:其一,债务人仅缺少代位权,但债款人对次债款人的权力确系存在;其二,债务人有代位权,但债款人对次债款人无权力。于第一种状况,常因被告抗辩债务人对债款人无权力存在,或抗辩债款人对次债款人无怠于行使权力等现实,而使债务人遭诉讼不合法之判定,在此种景象下,法院仅就代位权有无为判别,并未就债款人对次债款人之权力存否为判别,其诉讼判定仅以代位权之建议为诉讼标的。于第二种景象,债务人遭败诉判定,其原因系起于债款人在实体上关于次债款人无权力存在,法院所判别的诉讼标的,包含债务人之代位权及债款人对次债款人的权力。
2、一诉讼标的说。这一观念以为,代位权诉讼之诉讼标的,应仅为债款人关于次债款人之权力义务联系,而不包含代位权自身。其理由在于,债务人代位债款人对次债款人申述时,代位权仅为债务人关于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的权力义务联系有无施行诉讼权能之问题,即仍为当事人适格问题,而非构成诉讼标的之事项。从诉权学说来看,不论是采本案判定请求权说仍是采权力维护请求权说,关于当事人适格之要件与为诉讼标的之法律联系有无理由之要件,均作清晰区分,将有无诉讼施行权之当事人适格有关事项,作为独立的诉讼标的或许兼并作为本案诉讼标的之内容,在诉讼程序上使二者混淆不清或混为一体,似均有不宜。从诉之声明和判定效能来看,诉之声明仅与债款人对次债款人的权力义务联系有关,而代位权自身在诉讼程序上并无诉之声明,即并不构成本案之诉讼请求,因此法院对债务人能否行使代位权之判别,仅在判定理由中阐明,判定主文并无记载,该判别对债款人并无任何实质上之效能,故此代位权自身应不构成诉讼标的。
3、一个诉讼标的,两个根底法律联系说。即以为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系债务人得以自己之名义,依债款人之权力对第三人得为建议之权力,这个诉讼标的包含债务人自己对债款人之权力与债款人对次债款人之债务两个根底法律联系,但此根底法律联系并非诉讼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