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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居住权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0 23:40
夫妻两边在婚姻存续期间寓居的房子归于一方一切,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寓居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事实的可予以支撑,但寓居期限一般不超越2年。无房一方租房寓居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子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协助。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处理住宅确有困难的,假如原夫妻寓居的公房面积较大能够分室寓居的,能够调理或许判定暂时寓居,但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越2年,暂住方应当交纳与房子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它必要的费用。假如原租公房面积不大,不能分室寓居的,承租公房一方又有担负才能的,则应由承租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协助,以使无权承租方能够另租房寓居。
假如夫妻一起寓居的公房为单位自管 公房,在婚前或婚后由一方向本单位请求获得所住公房的承租权,离婚时,按照规则两边均可承租该公房的,这就需求调整和改变单位自管公房的承租联系。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处理时,应寻求自管公房单位的定见,经自管房单位的赞同,才可调理或判定改变房子租借联系,然后由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则,处理改变房子租借联系的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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