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我市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9 09:03各镇人民政府,海宴华裔农场,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土地市场建造,进一步完善土地市场价格体系,依据《转发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告诉》(粤府[2004]59号)及《关于印发〈广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运用管理办法〉的告诉》(粤财综[2004]186号)和《关于规范土地批阅和出让作业的告诉》(台发[1997]8号)的规则,结合我市的实践,对我市土地出让金征收规范作相应调整。现将调整的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土地出让金征收规范
单位:元/平方米
用处
区域商服用地、商品住所
(按红线规模)工业用地城镇居民、
华裔、港澳台同胞自用住所用地
园区其他
台城400213160
四九、水步、大江、广海、冲蒌、斗山、赤溪350182850
白沙、三合、三八、端芬、都斛300162640
海宴、汶村、川岛、北陡、那扶、深井、海侨200162630
注:出让商服用地(包含商住用地)的土地按修建密度的25%核算。
二、公房拍卖仍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房拍卖处理土地运用证收费问题的复函》(台府办函[2003]228号)文件的规则履行。
三、公寓式住所楼补办用地手续的仍按《关于台城区域公寓式商住楼补办用地手续收费问题的复函》(台府办函[2000]62号)文件的规则履行。
四、因招商引资及公有企业改制需求,土地出让金收取低于上述规范的,要经市政府批阅。
五、原同意减免土地出让金的土地至今仍未处理出让手续的,在2006年4月30日前处理手续的仍按原同意规范履行,2006年5月1日后处理手续的按新规范收取。
六、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三年内按每平方米5元由市财务统筹专项用作水利工程建造当地配套资金。
七、曩昔我市关于土地出让有关规则与本告诉有冲突的,以本告诉为准。
八、本告诉从发文之日起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