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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股东直接诉讼作出的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9 06:14
《公司法》对股东直接诉讼作出了哪些规则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则:公司的控股股东、实践操控人、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不得使用其相关联系危害公司利益。违背前款规则,给公司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则:公司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抉择内容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招集程序、表决方法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公司章程,或许抉择内容违背公司章程的,股东能够自抉择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恳求人民法院吊销。股东按照前款规则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能够应公司的恳求,要求股东供给相应担保。公司依据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董事会抉择已处理改变挂号的,人民法院宣告该抉择无效或许吊销该抉择后,公司应当向公司挂号机关恳求吊销改变挂号。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则:股东有权查阅、仿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抉择、监事会会议抉择和财政管帐报告。股东能够要求查阅公司管帐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管帐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恳求,阐明意图。公司有合理依据以为股东查阅管帐账簿有不正当意图,或许危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能够回绝供给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恳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阐明理由。公司回绝供给查阅的,股东能够恳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供给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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