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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正在审理中案件的答辩状兼代理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8 10:40

答 辩 状 兼 代 理 词
辩论人:张× 身份证号码:××××××××××××××
托付署理人:杨××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论人对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张×商品房生意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现实和有关法律规定,针对原告起诉状所提出的悉数内容,特提出如下辩论及署理定见:
一、《商品房生意合同》(编号:NO.001276)合法有用,理应予以保持。
原被告两边于2001年元月6日签定了编号为NO.001276的《商品房生意合同》并于2001年2月27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房子与土地管理局存案挂号。该合同是通过两边屡次洽谈,严厉稳重签署的代表两边实在意思的标明,是合法有用的,而合法有用的合同非经两边洽谈一致、具有约好或法定免除条件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免除。
就本案而言,原告仅建议并举证两边洽谈一致免除合同,并没有提出并举证证明其它应当免除合同的景象,因而本案就排除了其它或许导致合同免除的景象。原告的依据依据两边2002年6月14日签定的《退房协议》和被告已接纳一张该协议中说到的金额为22万的退房款支票。可是,该依据并不足以支撑其免除合同的建议。理由有三:
1、该协议中明确指出该22万退款是针对本案的标的1号楼28F和2号楼1A、1B、1C、1D、1E、1F、1G、1H等其它八套房子悉数的退房款而非仅针对1号楼28F。原告举证的《××家乡认购书附加条款》中标明上述九套房子的房价款总计是7,980,000.00元,28F的房价款依据原告供给的《商品房生意合同》中的记载是1,565,850.00元,本案争议标的价款仅占份额不到20%,也就是说,仅就本案标的来说,原告没有满足依据证明其已悉数返还被告因该套房子已付出的悉数房价款,因而就不能说原告已实行结束退房协议的悉数责任。由此点,咱们能够开始揣度,两边对免除合同并没有彻底洽谈一致,原告更没有实行完免除本合同的悉数责任。
2、由于被告丢掉悉数该房子交易的手续,虽极力收集相关依据,但由于银行和房管局等方面的原因,一起被告请求法院帮忙查询依据被拒,因而,原告暂时无法收集到直接依据证明本案根本现实。可是,就本案现有的依据资料(包含原告供给的依据资料)和被告供给的依据资料却能够构成一个直接依据的依据链,证明被告已就该房子付出了悉数的房价款。首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家乡认购书附加条款》约好:(九套)房款总计7,980,000.00元、定金100,000.00元、借款6,380,000.00元,由此能够推算出该九套房子的首付款是1,600,000.00元,其间天然包含本案标的的首付款,该首付款的详细数额必定不会低于22万元。依据后来被告已成功进行了银行按揭借款的现实,能够推出被告已按约好付出了首付款的现实;(2)2002年6月14日签定的《退房协议》标明,剩下所贷房款为5,120,000.00元,由此能够推算出被告已付九套房款的数额是2,860,000.00元。现在退220000元就免除一切合同!明显太荒唐了!(3)《招商银行个人借款还清证明书》指出本案房子的按揭借款本金总计是1,070,072.9元,本案标的是1,565,850.00元,由此能够推出剩下495777.1元是由被告归还的;(4)招商银行的按揭借款合同是以张×为借款人与招商银行及原告三方签定的,借款人未被告从头到尾没有进行改变,因而一切的还款都只能视为被告还款。至于是否是她自己亲身还款能够在所不问,由于即便有其他人替她还款,也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或许他们之间有其它法律关系呢);(4)原告提交的依据标明,以张×为名义开立的账户显现,被告以现金或转帐方法已付清悉数银行借款,这从正面证明被告已付出悉数房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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