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应如何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0 13:20我国证券监督处理委员会和我国人民银行联合公布的《合格境外组织出资者境内证券出资处理暂行方法》于2002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方法答应经核准的合格境外组织出资者(以下简称合格出资者),在相关规定要求下汇入必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人民币,经过严厉监管的专门账户出资我国证券商场,其出资证券所得、股息等经审阅后可转为外汇汇出。这是一种既遵从国际惯例,又契合我国国情的、有条件的商场铺开形式,有关处理部门能够对外资进入进行必要的约束和引导,使之习惯我国的经济开展和证券商场开展,以操控外来本钱对我国经济独立性的影响,按捺境外投机性游资冲击我国经济,推进我国本钱商场国际化,促进本钱商场健康开展。
根据规定,合格出资者在我国境内从事证券出资事务,可开立人民币特别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账户。
合格出资者应凭国家外汇处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以合格出资者的名义在保管人(经我国证监会、我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处理局同意的,能够对合格出资者托付的保管财物,处理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事务的境内商业银行)处开立人民币特别账户。人民币特别账户的收入规模包含:结汇资金、卖出证券所得价款、现金股利、活期存款利息、债券利息。人民币特别账户的开销规模包含:买入证券付出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境内保管费和处理费、购汇资金(用于汇出本金及收益)。
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由合格出资者托付保管人,在证券挂号结算组织进行挂号,由证券挂号结算组织以本身名义在银行开立账户,用于合格出资者与证券挂号结算组织进行资金清算。保管人在代为请求开立账户时,应当持合格出资者的托付书及其证券出资事务许可证等有用文件,并在开立证券账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状况报我国证监会存案。
合格境外组织出资者以本身名义开立的人民币特别账户和证券挂号结算组织以本身名义开立的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归入专用存款账户处理,不得支取现金。人民币特别账户资金,不得用于放款或许供给担保。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核算的,有必要是合格境外组织的受托产业。保管人有必要将其自有财物和受托处理财物严厉分隔,一起要对受托处理的财物,按不同的合格出资者分设账户,分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