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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办公证后自书遗嘱继承遗产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7 00:01

【案情】
张某某有两个女儿。他懂得制砖技能,1982年起先后被数家砖瓦厂聘为技能员。1985年张某某的老伴李某某逝世,大女儿张甲自动请父亲与她一家人一同日子。张甲配偶非常孝顺。1993年起,张某某因年岁已高,不再外出当砖瓦厂技能员,张甲配偶待白叟仍然非常周到。张某某非常高兴,他亲自到公证处处理一份公证遗言,表明其身后,除3万元存款中的1万元由二女儿张乙承继外,其他存款及其他物品悉数由张甲承继。
1998年冬季,张某某中风后半身不遂,张甲配偶开始时照料还挺仔细,时刻一长就厌烦了,常常给白叟脸色看。见此景象,张乙自动要求将父亲接到自己家中由她照料。张乙配偶仔细周到,使张某某脸上又露出了笑脸。张某某觉得初立的遗言不稳当,所以从头亲笔书写了一份遗言,决议身后3万元存款归张乙一切,其他遗产归张甲一切。2001年张某某逝世。在整理遗产过程中,张乙拿出其父亲的自书遗言要求承继3万元存款,张甲则以为应按公证遗言承继。两边争执不下,诉请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通过审理,驳回张乙的诉讼请求,判定按公证遗言进行承继。
【分析】
张某某生前所立的两份遗言,不管内容上仍是方式上都契合《承继法》的有关规则,因此都是有用的遗言。已然两份遗言都有用,那么究竟应该依哪份遗言处理遗产?我国《承继法》第二十条规则:“遗言人能够吊销、改动自己所立的遗言。立有数份遗言,内容相冲突的,以最终的遗言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不得吊销、改动公证遗言。”
本案中张某某立了两份遗言,一先一后,这今后一份遗言意图在于改动前一份遗言对自己产业处理的不稳当的当地,好像应该今后一份遗言为准进行承继。但由于前一份遗言是公证遗言,后一份遗言是自书遗言,而自书遗言不能吊销、改动公证遗言,因此应按公证遗言对张某某的遗产进行处理。这是由于公证遗言是通过国家公证机关处理的,方式齐备,真实性、可靠性强。所以,本案中,张甲与张乙应当依照其父亲所立的公证遗言进行承继,这样,张乙仅得1万元,而张甲则将承继其他的悉数遗产了。
【法令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42条指出:“遗言人以不同方式立有数份相冲突的遗言,其中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公证遗言为准;没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的遗言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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