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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继承时的股权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2 02:58
某有限责任公司,有冯某、杨某、李某、白某四个自然人股东。某日,白某因心脏病突发意外逝世,生前没有留下遗言,公司章程也没有关于股东资历承继的规则。现白某有4名同一次序承继人,且4人均提出要求承继白某在公司中的股权。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究竟是4名承继人一起承继股东资历并共有该股权;仍是在查明4名承继人承继比例的基础上清晰各承继人别离承继股东资历,成为公司股东,享有公司股权呢?
当然关于承继人能够承继股东资历并享有股权这一点上彻底符合法令规则,也不存在争议。争议的问题在于,多人承继时是否能够一起承继股东资历并共有股权,仍是只能在查明承继人承继比例的基础上,承继人别离承继股东资历成为公司股东。
首要,共有归于物权准则,而股权性质上争辩较多未有结论,但不归于物权应是必定的。物权法第一百零五条关于准共有的规则也仅限于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股权共有似有非驴非马、不三不四之嫌。
其次,股权与股东资历是一一对应联系,具有股东资历才享有股权,享有股权也就具有股东资历。但问题是二人以上自然人主体的股东资历不能确认,因为此二人以上自然人主体在对外联系上究竟不是一个完好独立的法令主体。在法令上不能确认究竟谁为股东,谁享有股权,这将导致股权行使上的一系列法令难题。
最终,假如建议股权共有,都会在共有人中心推选所谓的股东代表,由其代表整体共有人享有股东权力、实行股东责任。但问题是此种景象下,实际上现已发作两个彻底独立的法令联系:一为股权共有人与股东代表的内部法令联系;二为股东代表与公司的外部法令联系。前者为民事署理联系,后者才是真实意义上的股东与公司的法令联系。也就是说,从严厉的公司法标准意义上讲,此刻只要股东代表才是公司真实的股东,而被代表的所谓的股权共有人底子就不是公司股东,不享有公司股权。
因而,股权是股权,共有是共有,股权共有既缺少法令清晰规则,也不具有足够的法理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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