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人员构成职务侵占罪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1 04:14
职务侵吞罪与违法嫌疑人职务有关的刑事违法,而职务侵吞罪的违法嫌疑人一般是在职的期间侵吞公司的产业。构成违法的一种行为,而员工离任是经常出现的,那么离任人员构成职务侵吞罪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离任人员会不会构成职务侵吞罪
1、离任后使用原职务身份获得客户货款
被告人蒋某某长时间担任某保险公司员工,期间,使用职务之便收取投保人保费58888元后浪费。2010年3月1日,公司对其作出通报批评并免除保险署理合同,但未回收空白合同、保单、收据等物。后蒋某某隐秘被免除保险署理的现实,持续持相关手续,收取投保人保费78132元并浪费。后蒋某某投案自首。一审法院确定蒋某某别离构成职务侵吞罪和诈骗罪,别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三年,兼并实行有期徒刑三年。蒋某某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为职务侵吞罪一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是否构成职务侵吞罪
本案二审法院改判是正确的。蒋某某尽管被免除保险署理联系,但其仍具有空白合同、保单、收据,足以以原职务身份实行职责,从民事角度上而言建立表见署理,投保人并无差错,也不该承当丢失,并非实践被害人;而保险公司应当实行保险合同,归于实践上的被害方。故蒋某某被免除署理合同的后续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吞罪而非诈骗罪。
离任后假充原单位员工的人员,是否能够成为职务侵吞罪的主体,不行混为一谈。一般来说,只需被害单位在免除行为人的职务时实行了公示责任而无差错,行为人假充原单位员工骗得原单位客户货款,一般应确定为诈骗罪;反之,被害单位并未有用免除行为人的职务时,行为人实质上仍持续实行职务的,形成单位客户根据表见署理景象下的合理信任,一般则应定性为职务侵吞罪。
二、职务侵吞罪违法主体有哪些
职务侵吞罪主体为特别主体,包含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详细而言,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有必要不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践领导者,具有必定的职权,当然能够成为职务侵吞罪的主体。
(2)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司理、部分担任人和其他一般员工和工人。这些司理、部分担任人以及员工也有必要不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必定的作业,能够使用职权或作业之便侵吞公司的资产而成为职务侵吞罪的主体。
(3)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团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员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协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的一切员工。综上,凡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的人员,使用职务或许作业上的便当,侵吞本单位的资产的,应按照刑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则处分,不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的,使用职务上的便当,侵吞本单位资产,则按职务侵吞罪论处。
这儿所说的“国家作业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办理职权,并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的人员,包含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派遣或许延聘,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协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办理职权,并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职务侵吞罪的主体。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离任人员会不会构成职务侵吞罪”问题进行的回答,经过事例的剖析,能够知道,职务侵吞罪的违法主体包含离任的员工,员工在职期间犯职务侵吞罪的,离任后依然要追查刑事责任。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离任人员会不会构成职务侵吞罪
1、离任后使用原职务身份获得客户货款
被告人蒋某某长时间担任某保险公司员工,期间,使用职务之便收取投保人保费58888元后浪费。2010年3月1日,公司对其作出通报批评并免除保险署理合同,但未回收空白合同、保单、收据等物。后蒋某某隐秘被免除保险署理的现实,持续持相关手续,收取投保人保费78132元并浪费。后蒋某某投案自首。一审法院确定蒋某某别离构成职务侵吞罪和诈骗罪,别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三年,兼并实行有期徒刑三年。蒋某某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为职务侵吞罪一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是否构成职务侵吞罪
本案二审法院改判是正确的。蒋某某尽管被免除保险署理联系,但其仍具有空白合同、保单、收据,足以以原职务身份实行职责,从民事角度上而言建立表见署理,投保人并无差错,也不该承当丢失,并非实践被害人;而保险公司应当实行保险合同,归于实践上的被害方。故蒋某某被免除署理合同的后续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吞罪而非诈骗罪。
离任后假充原单位员工的人员,是否能够成为职务侵吞罪的主体,不行混为一谈。一般来说,只需被害单位在免除行为人的职务时实行了公示责任而无差错,行为人假充原单位员工骗得原单位客户货款,一般应确定为诈骗罪;反之,被害单位并未有用免除行为人的职务时,行为人实质上仍持续实行职务的,形成单位客户根据表见署理景象下的合理信任,一般则应定性为职务侵吞罪。
二、职务侵吞罪违法主体有哪些
职务侵吞罪主体为特别主体,包含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详细而言,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有必要不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践领导者,具有必定的职权,当然能够成为职务侵吞罪的主体。
(2)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司理、部分担任人和其他一般员工和工人。这些司理、部分担任人以及员工也有必要不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必定的作业,能够使用职权或作业之便侵吞公司的资产而成为职务侵吞罪的主体。
(3)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团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员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协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的一切员工。综上,凡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的人员,使用职务或许作业上的便当,侵吞本单位的资产的,应按照刑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则处分,不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的,使用职务上的便当,侵吞本单位资产,则按职务侵吞罪论处。
这儿所说的“国家作业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办理职权,并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的人员,包含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派遣或许延聘,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协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办理职权,并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作业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职务侵吞罪的主体。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离任人员会不会构成职务侵吞罪”问题进行的回答,经过事例的剖析,能够知道,职务侵吞罪的违法主体包含离任的员工,员工在职期间犯职务侵吞罪的,离任后依然要追查刑事责任。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