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扣除土地使用税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0 03:27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否扣除土地使用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则,核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获得土地使用权所付出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本钱、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备的本钱、费用,或许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价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则的其他扣除项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则,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备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依据《海南省当地税务局关于清晰土地增值税若干方针问题的告诉》(琼地税函〔2007〕356号)第二条规则,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不论在房地产项目竣工前或竣工后发作的,均在管理费用列支按规则予以扣除。
因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交纳的土地使用税,不论在房地产项目竣工前或竣工后发作的,均在管理费用列支按规则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