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的的步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6 10:55
合同是咱们在日常日子中都会接触到的必不行少的东西,合同是具有法令效能的。一般的生意,生意都需求缔结合同。那么我们知道合同缔结的一般程序是怎样的吗?下面让听讼网小编为我们信任介绍一下吧。
合同缔结的的过程
一、要约
要约的概念及其必要条件。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别人作出的以必定条件缔结合同的意思标明。前者称为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要约要获得法令效能,应该具有如下条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标明。这一特定的人是自然人仍是法人,是自己仍是署理人能够在所不问,便他有必要是在客观上能够确认的人。只要这样,受要约人才能对之许诺。
(2)要约有必要具有缔结合同的意图。要约人应标明,一饱尝要约人许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标明的束缚,与之树立合同联系。
(3)要约有必要是向相对人宣布的意思标明。不然,就没有许诺的目标,也不行能有许诺法令作用的发生。要约的相对人能够是特定的人,也能够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的人宣布要约,一般是某一详细的法人或自然人。向不特定的人宣布要约,一般是指向社会公众社会宣布的要约,如赏格广告。(4)要约的内容有必要详细、确认。要约的意图在于获得相对人的许诺,树立合同联系。要约能否为相对人所承受,关键是拟缔结的合同对其亦有利。因而,要约除须标明要约人缔结合同的希望以外,还须标明拟缔结合同的首要条款,如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劳、实行期限、地址和办法,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办法以及要求对方答复的期限等,以供被要约人考虑是否许诺。
二、许诺
许诺的概念及其必备条件。许诺,是指受要约人在合理期限内完全赞同要约内容的意思标明。有用的许诺,必人备如下条件:
(1)许诺有必要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许诺是一种有相对人思标明,因而,许诺非受要约人作出不行。受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赞同的意思标明,也不能以为是许诺。受要约人,一般是指受要约人自己,但也包含其授权的署理人。署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作的许诺与受要约人的许诺具有平等效能。
(2)许诺有必要是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宣布。所谓“合理期限内”是指:要约确认许诺期限的,所确认的期限内即为合理期限;要约未确认许诺期限的,一般以为合理的时间内即为合理期限。
(3)许诺有必要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改变者,则是一种新的要约。所谓“实质性改变”,是指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许酬劳、实行期限、实行地址和办法、违约责任和处理争议办法等的改变。
合同缔结的的过程
一、要约
要约的概念及其必要条件。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别人作出的以必定条件缔结合同的意思标明。前者称为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要约要获得法令效能,应该具有如下条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标明。这一特定的人是自然人仍是法人,是自己仍是署理人能够在所不问,便他有必要是在客观上能够确认的人。只要这样,受要约人才能对之许诺。
(2)要约有必要具有缔结合同的意图。要约人应标明,一饱尝要约人许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标明的束缚,与之树立合同联系。
(3)要约有必要是向相对人宣布的意思标明。不然,就没有许诺的目标,也不行能有许诺法令作用的发生。要约的相对人能够是特定的人,也能够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的人宣布要约,一般是某一详细的法人或自然人。向不特定的人宣布要约,一般是指向社会公众社会宣布的要约,如赏格广告。(4)要约的内容有必要详细、确认。要约的意图在于获得相对人的许诺,树立合同联系。要约能否为相对人所承受,关键是拟缔结的合同对其亦有利。因而,要约除须标明要约人缔结合同的希望以外,还须标明拟缔结合同的首要条款,如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劳、实行期限、地址和办法,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办法以及要求对方答复的期限等,以供被要约人考虑是否许诺。
二、许诺
许诺的概念及其必备条件。许诺,是指受要约人在合理期限内完全赞同要约内容的意思标明。有用的许诺,必人备如下条件:
(1)许诺有必要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许诺是一种有相对人思标明,因而,许诺非受要约人作出不行。受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赞同的意思标明,也不能以为是许诺。受要约人,一般是指受要约人自己,但也包含其授权的署理人。署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作的许诺与受要约人的许诺具有平等效能。
(2)许诺有必要是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宣布。所谓“合理期限内”是指:要约确认许诺期限的,所确认的期限内即为合理期限;要约未确认许诺期限的,一般以为合理的时间内即为合理期限。
(3)许诺有必要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改变者,则是一种新的要约。所谓“实质性改变”,是指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许酬劳、实行期限、实行地址和办法、违约责任和处理争议办法等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