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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研究所联营合同纠纷抗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2 10:52

1992年10月,武汉大学出资10万元注册资金,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恳求领取了武汉大学化学化工研究所(下称武大化研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4年10月21日,武大化研所与湖北省天门市农工商总公司(下称天农总公司)签定了一份联营合同,约好两边一起兴修年产5000吨间苯二酚厂,武大化研所以技能人才方式入股,占总股份的10%,天农总公司以厂房、资金及其什物方式入股,占总股份的90%,武大化研所担任辅导设备装置、加工、整个工程调试及试出产,正常出产后派一名出产副厂长终年担任技能与产品质量作业,如呈现产品质量问题所受的经济损失由化研所担任;利润分配,按入股份额分红。同日两边还签定了一份弥补合同,约好:联营合同签定后,天农总公司给武大化研所5万元预付金,投产成功后再付115万元给武大化研所。合同签定后,总公司交给武大化研所5万元预付金,并开端按化研所的规划兴修厂房、置办设备等。一起,两边拟定了联营体称号——武汉大学健康化工厂。但在申报营业执照时,因武大化研所供给的证明资料不契合工商登记要求,致使暂时放置处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然后暂时运用湖北健康(集团)精密化工厂称号。在厂房建成、设备装置调试完成后,在武大化研所技能人员辅导下,于1995年7月20日、8月3日、8月12日、8月30日、9月26日先后进行5次投料试出产,均未出产出间苯二酚产品。鉴于武大化研所难以查出试出产失利的原因,两边商定恳求南京化工厂(下称南化)协助辅导。天农总公司在化研所回绝参与与南化技能人员协作的情况下,以南化定见为参阅,自行安排人员对原有设备进行调整和改动,拆除了精镏釜顶用碳钢制成的支架,装置了拌和设备,开设了收支孔,出产出2吨间苯二酚,销给河南省平顶山市神马帘子布(集团)公司,经运用其间的0.875吨,因质量不契合要求,退回剩下的1.125吨给天农总公司。天农总公司因1996年全体改制组成湖北健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健康集团),其财物及债权债务悉数归并于健康集团,且天农总公司于1997年3月到工商部门处理了企业法人刊出手续。此后,健康集团屡次派员到武汉,找武大化研所寻求处理处理联营体的方法及计划无果,诉至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停止实行联营合同,并责令武大化研所按合同约好补偿其悉数经济损失。
天门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托付天门市财物评价公司对精密化工厂(联营体)的财物及账目进行了评价审计,其定论为:现有财物261.67万元,负债678.03万元,净财物负416.36万元(即为实践亏损额,其间含支交给武大化研所5万元预付金)。经审理以为,原告健康集团与被告武大化研所签定联营合同契合合伙型联营的法令特征,属有用合同,应受法令保护。原告方健康集团在实行合同中无差错,故其在法令规则范围内的诉讼恳求应予支撑。被告方武大化研所作为以技能方式入股的联营一方,本应依法向联营体供给先进、老练的技能工艺,及时投入工业化出产,但在长达2个月的时间内,历经5次试出产,仍未出产出产品,即在将技能成果转化为工业化出产的过程中技能陌生,且设备规划亦存在严重缺点,显属缺少实行合同的才能。被告武大化研所因为自己的差错,给原告健康集团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应承当悉数补偿职责。遂于1998年6月29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榜首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一十二条的规则,以(1998)天经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定书判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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