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海外上市法律政策回顾与展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7 22:102007年,阿里巴巴在香港上市,稳坐全球科技股IPO第一把交椅,上市后市值轻松逾越200亿美元,为三大门户(新浪、搜狐、网易)以及盛大和携程的总和;2007年,我国三诺(3NOD)数码集团开端在韩国创业板(KOSDAQ)商场正式上市;2007年,在第七届我国创投年度论坛上,清科集团CEO倪正东泄漏,整个2007年,国内共有98家企业在海外上市,共筹资342亿美元。这一系列不同于曾经的改变或立异,标志着我国企业海外上市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有鉴于此,笔者在回忆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对民企境外上市的情绪,总结出的中心问题是:一是要不要报中证监批阅;二是对境外造壳(绕道)方法上市的情绪。别离论述如下:
一、是否报中证监
我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对这一问题的情绪是一向的。即境内企业以任何方法境外上市,均应报我国证监会批阅。首要适用法律是《证券法》第二十九条和九七红筹指引。以下就方针改变进程作个介绍:
1993年12月29日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则:经国务院证券办理部门同意,公司股票方可到境外上市。
1994年4月9日,针对一些境内企业未经同意,自行联系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宣布《关于批转证监会〈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揭露发行股票和上市存在的问题的陈述〉的告诉》,并指出以上行为是“违背国家规则的,应加以阻止”。并“再次重申,往后但凡企业直接或许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均应事先报证券委批阅”。
其时,国内企业境外上市尚属新生事物。第一家H股青岛啤酒,也是在1993年7月15日完成挂牌上市,因而,在1993年及1994年,方针上关于企业境外上市是需经批阅所持情绪,并不明亮。
所以,1994年2月4日,中证监在关于境外上市批阅程序的信件中也供认,“境内企业使用境外建立的公司的名义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情况复杂,现在尚没有建立的标准和满足的事例可作为是否须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阅的根据”。信件中要求:“律师在就某一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是否需经国务院证券委批阅供给法律意见时,应当直接向我国证监会问询”。
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清晰对境外上市予以标准,则是在一般所说的九七红筹指引之中(即1997年6月2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办理的告诉》以下简称为“九七红筹指引”)。告诉中,对境外上市各首要方法,均作出报中证监批阅和存案的要求。及至2000年6月中证监发布的《关于触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告诉》中,则进一步重申了九七红筹指引的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