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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的三大抗辩权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2 07:08
合同法是我国合同问题的纲领性的法令,合同中涉及到的法令问题都要根据合同法的规则处理,我国法令规则的抗辩权有许多,合同法也有抗辩权的规则,那么合同法中的三大抗辩权是什么?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合同法中的三大抗辩权是什么
1、一起实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款,没有先后实行次序的,应当一起实行。一方在对方实行之前有权回绝其实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实行债款不符合约守时,有权回绝其相应的实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则:当事人互负债款,没有先后实行次序的,应当一起实行。一方在对方实行之前有权回绝其实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实行债款不符合约守时,有权回绝其相应的实行要求。
2、先实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款,有先后实行次序,先实行一方示实行的,后实行一方有权回绝其实行要求。先实行一方实行债款不符合约守时,后实行一方有权回绝其相应的实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间断实行。应领先实行债款的当事人,有切当依据证明对方有下列状况之一的,能够间断实行:运营状部分严峻恶化;搬运产业、抽逃资金,以躲避债款;损失商业信誉;有损失或许或许损失实行债款才能的其他景象。
第二阶段为解除合同。当事人按照上述规则间断实行的,应当及时告诉对方。对方供给恰当担保时,应当康复实行。间断实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康复实行才能而且未供给恰当担保的,间断实行的一方能够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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