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后公司终止合同应该怎样补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5 18:56
法律咨询:我在一家公司打工,在2005年与该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作合同,2008年5月份合同期满。合同期满后,该公司没有给我续订劳作合同。可是,因为我担任的作业事项还没有完毕,合同期满后,我持续在该公司作业。2008年7月份,我担任的作业完成后,公司人力资源部给我发出了停止劳作合同的通知书,理由是合同期满,并容许给我1个月的薪酬作为停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请问:合同期满后公司停止合同的,应当给我几个月的薪酬作为经济补偿金?
劳作法律师回答:根据原劳社部2005年12号文的规则,劳作合同逾期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补签合同;没有补签的,或两边洽谈不一致无法补签的,能够停止劳作联系;可是用人单位提出停止劳作联系的,应当依照劳作者在本单位作业年限每满1年付出1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金。即停止现实劳作联系的,应当依照职工的作业年限来付出经济补偿金。
关于你所提出的问题,其实质就是在劳作合同期满后,两边之间建立了新的现实劳作联系。关于现实劳作联系,公司能够提出停止,可是,应当依照你的作业年限付出经济补偿金。你在该公司作业了3年,应当付出你3个月的薪酬作为经济补偿金。你们单位容许给你1个月的补偿金是依照劳作合同停止付出经济补偿金的,这归于根据劳作合同的停止,而不是现实劳作联系的停止。别的,因为你的劳作合同5月份到期,公司应当在1个月内与你续订劳作合同;逾期没有及时续订的,应当每月付出双倍的薪酬。因而,你还能够要求6月份以及7月份的双倍薪酬。
劳作法律师回答:根据原劳社部2005年12号文的规则,劳作合同逾期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补签合同;没有补签的,或两边洽谈不一致无法补签的,能够停止劳作联系;可是用人单位提出停止劳作联系的,应当依照劳作者在本单位作业年限每满1年付出1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金。即停止现实劳作联系的,应当依照职工的作业年限来付出经济补偿金。
关于你所提出的问题,其实质就是在劳作合同期满后,两边之间建立了新的现实劳作联系。关于现实劳作联系,公司能够提出停止,可是,应当依照你的作业年限付出经济补偿金。你在该公司作业了3年,应当付出你3个月的薪酬作为经济补偿金。你们单位容许给你1个月的补偿金是依照劳作合同停止付出经济补偿金的,这归于根据劳作合同的停止,而不是现实劳作联系的停止。别的,因为你的劳作合同5月份到期,公司应当在1个月内与你续订劳作合同;逾期没有及时续订的,应当每月付出双倍的薪酬。因而,你还能够要求6月份以及7月份的双倍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