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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刑事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6 07:26
在司法实践中要对违法嫌疑人进行判刑是需求依据的,依据除了受害人供给,还或许由司法机关进行搜集,一般是由公安机关进行搜集的,搜集的依据需求合法的手法。用不合法手法取得的依据不得选用,这便是不合法依据扫除规矩,那么不合法依据扫除刑事判定书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定书》
(20**)甬鄞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某某,男,出生于浙江省象山县,汉族,大学文明,曾任宁波市东钱湖旅行休假区建造处理局建造工程前期工作室项目经办人、副主任、主任、局长助理,住宁波市。因涉嫌犯纳贿罪于2010年7月23日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决议被拘捕。现拘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
辩解人姜**、王某,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1)260号申述书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纳贿罪,于201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1日揭露开庭进行审理,期间辩解人请求证人、侦办人员出庭、调取新的依据,本院决议延期审理一个月。同年5月11日,本院再次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同年5月18日,公诉机关要求对本案部分现实进行补充侦办,本院决议延期审理。同年6月15日,公诉机关补充侦办结束,要求康复法庭审理。本院于同年6月20日再次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章建军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章某某及其辩解人姜建高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05年下半年,被告人章某某在担任宁波市东钱湖旅行休假区建造局前期办项目经办人期间,个别修建商周某为了感谢章某某介绍其承建钱湖人家安顿房三期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在宁波市江东区一茶室内,送给章某某贿赂人民币10000元,章某某予以不合法收受。
2、2007年新年、2008年新年,被告人章某某在担任宁波市东钱湖旅行休假区建造局前期办副主任、主任期间,宁波某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司理蔡某某在其公司承建东钱湖旅行休假区工程项目中,为了取得被告人章某某在工程监管等方面给予的协助,在章某某工作送给章某某银行卡各1张(合计价值4000元),章某某均予以不合法收受。
3、2008年新年、2009年新年,被告人章某某在担任宁波市东钱湖旅行休假区建造局前期办主任期间,宁波某建造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司理赵某某在承建东钱湖旅行休假区工程项目中,为了取得被告人章某某在工程监管等方面给予的协助,在章某某工作室送给章某某银行卡各1张(合计价值4000元),章某某均予以不合法收受。
4、2008年5月,被告人章某某在担任宁波市东钱湖旅行休假区建造局前期办主任期间,宁波某园林公司总司理徐某某在处理东钱湖旅行休假区工程项目进程中,为了取得被告人章某某在工程监管等方面给予的协助,在宁波亚洲花园宾馆送给章某某银行卡1张(价值2000元),章某某予以不合法收受。
5、2009年上半年,被告人章某某在担任宁波市东钱湖旅行休假区建造局前期办主任期间,宁波某市政建造开发公司某地分公司司理史建党为了及时取得71省道2标段工程的部分工程款,在章某某工作室,送给章某某贿赂现金20000元,章某某予以不合法收受。
6、2005年至2008年,被告人章某某在任职期间,宁波金恒工程建造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恒公司)在宁波市东钱湖旅行休假区承包监理工程进程中,为了取得被告人章某某在工程监管等方面给予的协助,由公司总司理邹某某出头,4次送给章某某贿赂现金36000元。被告人章某某均予以不合法收受。
为支撑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词,修建工程合同、任职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以及被告人供述等依据,以为被告人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屡次不合法收受别人贿赂合计76000元,其行为构成纳贿罪,提请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则予以判处。
被告人章某某辩称:1、2007年新年前收受蔡某某2000元的银行卡1张、2009年新年前收受赵某某2000元的银行卡1张、2008年5月收受徐某某价值2000元的家乐福超市购物卡1张是现实,但他们送银行卡或购物卡均没有详细的请托事项,跟其职务行为没有直接的关联性,又没有为他们获取利益,故上述行为不是纳贿。2、2005年至2008年间,共收受金恒公司36000元是现实,可是该款是其出借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给金恒公司应得的酬劳,证书自身具有价值,出借证书在职业中普遍存在,取得酬劳是揭露的商场规矩,且出借证书与其职务行为没有关联性,故该36000元也不是纳贿。3、除此之外,其没有收受其他的贿赂现金或银行卡。4、侦办机关在侦办案子的进程中严峻违法,选用刑讯逼供或许变相的刑讯逼供、诱供、诈骗等手法获取其有罪口供,期间又违法延伸侦办期限、对其异地拘押等,故其的有罪供述均是无效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综上,其不构成纳贿罪,应当宣告其无罪。
其辩解人辩称:1、本案的侦办直至查看申述程序悉数违法:2010年7月22日10时左右,被告人章某某被反贪局侦办人员操控,没有任何的法令手续,是不合法的;之后的立案、传唤、刑事拘留、拘捕均没有法令依据;二次延伸侦办拘押期限、异地拘押、退回补充侦办等都没有法定的事由和相关的法令依据,都是违法的。2、侦办机关对被告人章某某有罪口供的取得采取了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诱供、诈骗等手法,公诉机关没有供给审问录像来证明获取被告人章某某口供的合法性,故不能扫除不合法获取口供的合理置疑。因而,被告人章某某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3、公诉机关供给的证人史建党、周某、蔡某某、赵某某、徐某某等人的依据,形式上违法,内容不客观真实,逻辑上不契合常理,存在与被告人口供彼此套取的现象,故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4、被告人章某某收受金恒公司36000元,是其出借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取得的酬劳,这是修建职业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获取酬劳的数额也契合商场行情;章某某在此期间没有实践、也没有许诺为金恒公司获取利益,故该36000元不是纳贿违法。据此以为,没有依据证明被告人章某某构成纳贿罪,应当宣告其无罪。
经审理查明:
1、2007年新年前,被告人章某某在担任宁波市东钱湖旅行休假区建造处理局前期办副主任期间,宁波某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司理蔡某某在承建宁波效实中学东钱湖校区工程进程中,为了谋求和感谢被告人章某某在工程监管等方面给予的协助,在章某某工作室送给章某某银行卡1张(价值2000元),章某某予以不合法收受。
2、2008年5月,被告人章某某在担任宁波市东钱湖旅行休假区建造处理局前期办主任期间,浙江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承建东钱湖连心路工程,宁波某园林公司总司理徐某某在代为处理建造该工程进程中,为了谋求和感谢被告人章某某在工程监管等方面给予的协助,在宁波亚洲华园宾馆送给章某某银行卡1张(价值2000元),章某某予以不合法收受。
3、2009年新年前,被告人章某某在担任宁波市东钱湖旅行休假区建造处理局前期办主任期间,宁波某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司理赵某某在承建东钱湖旅行休假区多项建造工程中,为了谋求和感谢被告人章某某在工程监管等方面给予的协助,在章某某工作室送给章某某银行卡1张(价值2000元),章某某予以不合法收受。
2010年7月23日,被告人章某某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传唤。
上述现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依据予以证明:1、证人蔡振武的证词,证明其系宁波某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项目司理。2007年、2008年新年前,其在承建宁波效实中学东钱湖校区土建工程进程中,为了可以得到时任东钱湖建造处理局前期办副主任章某某在工程监管方面的照料,在章某某工作室送给章某某银行卡各2000元,章某某收下了等经过状况的现实。2、证人赵某某的证词,证明其系宁波某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司理。其公司在东钱湖承建了钱湖人家三期延伸段、光芒村安顿小区等工程。2008年、2009年新年前,其为了可以得到时任东钱湖建造处理局前期办主任的章某某在工程监管方面的照料,在章某某工作室送给章某某银行卡各2000元,章某某收下了等经过状况的现实。3、证人徐某某的证词,证明其系宁波某园林公司的总司理。2008年5月,其受朋友公司浙江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托付处理承建东钱湖连心路工程进程中,为了可以得到时任东钱湖建造处理局前期办主任的章某某在工程监管方面的照料,在亚洲华园宾馆吃饭进程中,送给章某某银行卡2000元,章某某收下了等经过状况的现实。4、证人袁某某的证词,证明其系宁波某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负责人。2008年其公司承建东钱湖连心路工程,其托付朋友宁波某园林公司的徐某某处理该工程等状况的现实。5、建造工程施工合平等书证,经被告人章某某质证无异议。6、宁波东钱湖旅行休假区管委会的任职文件和岗位责任,证明被告人章某某任职状况和责任。7、案发经过和传唤告诉书,证明本案的案发经过以及被告人章某某于2010年7月23日晚被传唤的现实。8、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章某某的身份状况。9、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针对控辩两边争议的焦点问题,依据法庭查明的现实和依据,本院归纳评判如下:
(一)程序部分
1、法庭查明,被告人章某某在2010年7月22日正午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人员操控,之后被带到一小宾馆说话,直至7月23日22:55被刑事传唤。期间侦办机关没有出具法令手续,也没有制刁难章某某的说话笔录。庭审进程中,控方向法庭提交了东钱湖纪委的《状况阐明》,载明:2010年7月22日,鄞州区检察院反贪局将被告人章某某涉嫌纳贿违法状况通报东钱湖纪委后,纪委经反贪局赞同后先找章某某说话,说话期间反贪局为了保证章某某的人身安全派员参加,次日章某某被反贪局带回。被告人章某某当庭辩解:便是反贪局直接操控其并说话。法庭要求控方提交东钱湖纪委找章某某说话的笔录或其他依据以证明上述的《状况阐明》,控方不能供给相关依据予以证明。至7月24日10:50被告人章某某被刑事拘留,侦办机关仍没有对被告人章某某制造讯问笔录。据此以为,侦办机关的前期侦办行为存在瑕疵。
之后,被告人章某某被拘捕、二次延伸侦办拘押期限、异地拘押等,侦办机关均履行了相关的法令手续,且经过相关部分的批阅,并无不当。
2、法庭查明,被告人章某某原在侦办机关对申述书指控的悉数违法现实做了屡次有罪供述,而且亲笔书写了《自我供述》、《悔过书》。在庭审进程中,控方宣读了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笔录、《自我供述》,而且当庭播映了被告人章某某有罪供述的审问录像片段,又供给了侦办机关盖章的和侦办人员签名的关于依法、文明办案,没有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状况的阐明。被告人章某某辩解:其审判前的有罪供述是在被侦办机关刑讯逼供、诱供等状况下做出的昧心供述,其向法庭提交了《冤案本相》、《审问进程及我的心路历程》、《看守所日子》等书面材料,详细记载了何时、何地、何人对其刑讯逼供、诱供等详细状况。在庭审进程中,章某某又屡次陈说侦办人员的上述行为,以证明侦办机关违法获取其有罪供述,该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辩解人依据章某某的供述提出相同的观念,而且请求本院调取相关的依据。法庭依据章某某供给的头绪,而且请求本院调取相关的依据。法庭依据章某某供给的头绪,到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提取了章某某在2010年7月28日的体表查看登记表,该表载明章某某右上臂小面积的皮下淤血,皮肤划伤2cm。被告人章某某和辩解人又屡次请求本院要求控方供给章某某的全程审问录像并予以当庭质证。控方庭审中清晰奉告:由于审问录像触及秘要问题,当庭播映不利于保密,故不能移交法院。辩解人又向法庭请求要求侦办人员出庭阐明状况,控方也清晰标明不出庭,当庭提交了侦办机关盖章的和侦办人员签名的关于依法办案、文明办案,没有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状况的阐明。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悉数、司法部《关于处理刑事案子扫除不合法依据若干问题的规则》(以下简称《扫除不合法依据规则》)第七条的规则:经查看,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供给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进程的录音录像或许其他依据,提请法庭告诉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许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扫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法庭,提请法庭告诉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关于处理死刑案子查看判别依据若干问题的规则>和<关于处理刑事案子扫除不合法依据若干问题的规则>的辅导定见》(以下简称《辅导定见》)第23条的规则: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解人提出庭前的供述是不合法取得的,被告人及其辩解人供给了相关依据和头绪的,法庭经查看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供给讯问笔录、收支看守所的健康查看记载、看守管束人员的说话记载以及侦办(部分)对讯问进程合法性的阐明,讯问进程有录音录像的,应当供给。本院以为,被告人章某某及其辩解人指出侦办机关违法获取章某某审判前有罪供述,而且供给了相应的依据和头绪,依据《扫除不合法依据规则》和《辅导定见》的相关规则,控方应当移交相关的被告人章某某的全程审问录像予以质证,应当告诉讯问人员出庭作证等,以证明侦办机关获取被告人章某某审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控方尽管出示、宣读了章某某的有罪供述笔录、《自我供述》;播映了章某某有罪供述的录像片段;提交了关于依法、文明办案,没有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状况的阐明,可是上述依据不足以证明侦办机关获取被告人章某某审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相反法庭却调取到了被告人章某某的体表查看登记表,证明章某某在审问时受伤的现实,控方又不能做出合理的解说。按照《扫除不合法依据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则: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供给依据予以证明,或许已供给的依据不行的确、充沛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故章某某审判前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人章某某及其辩解人提出的该辩解辩解定见予以选用。
(二)实体部分
承前所述,被告人章某某审判前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庭审进程中,被告人章某某招认:2007年新年前收受蔡某某2000元的银行卡1张;2009年新年前收受赵某某2000元的银行卡1张;2008年5月收受徐某某价值2000元的家乐福超市购物卡1张;2005年至2008年,向金恒公司出借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取得酬劳36000元。法庭在此基础上查看、确定本案的现实。申述书指控的其他违法现实:收受周某现金10000元、蔡某某、赵某某别的各2000元银行卡;史建党现金20000元,因仅有纳贿人的证词,且该证词前后矛盾,又没有其他依据予以映证,故均不能予以确定。
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某某收受周某贿赂现金10000元、史建党贿赂现金20000元。经查,证人史建党原在侦办机关的多份证词就纳贿的时刻、次数、数额、意图以及行为细节前后矛盾;证人周某原在侦办机关的证词就与被告人章某某的知道进程、工程的实践承建状况等现实与被告人章某某的当庭供述相左。该景象下,被告人章某某又当庭否定收受了周某、史建党贿赂现金,结合上述被告人章某某审判前的有罪供述予以扫除的确定。故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依据不足,不能确定。被告人章某某辩解人提出的相关辩解定见予以选用。
2、被告人章某某在庭审中辩称:收受徐某某2000元不是银行卡,而是家乐福的购物卡。经查,首要,被告人章某某原在侦办机关一向供述收受的是银行卡,并未提及购物卡的问题;其次,案子申述到法院后,其提交法庭的《审问进程及我的心路历程》等书面材料中也陈说收受的银行卡;再有,纳贿人徐某某的证词证明送给章某某是银行卡而不是购物卡。据此应当确定被告人章某某收受的是银行卡,其上述辩解定见不予选用。退一步说,即便被告人章某某收受的是徐某某送的购物卡,也不影响本案的科罪和量刑。
3、被告人章某某收受蔡某某、赵某某、徐某某等三人贿赂银行卡各2000元行为性质的确定。被告人章某某在收受蔡某某、赵某某、徐某某等贿赂银行卡各2000元时,担任东钱湖建造处理局前期办副主任、主任,对东钱湖辖区内的政府出资项目工程在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款拨付等方面均存在监管职权,因而其收受上述三人的贿赂存在着使用职务之便的条件。而被告人章某某收纳贿赂时,也存在为别人获取利益的志愿,由于刑法规则的为别人获取利益包含许诺、施行、完成三个阶段,只需具有其间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应当确定为别人获取了利益;明知别人具有详细的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资产的,视为许诺为别人获取利益。被告人章某某在收受资产时,明知纳贿人想让其在他们所承建的工程项目范畴的监管方面供给便当和照料,仍不合法收受资产,应视为许诺为别人获取利益,契合纳贿罪中为别人获取利益的构成要件。因而,被告人章某某的上述行为契合纳贿罪的特征。被告人章某某提出的该行为不是纳贿违法的辩解定见不予选用。
4、被告人章某某向金恒公司出借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取得酬劳36000元的行为性质确定。
法庭查明:2004年末、2005年建造初,宁波金恒工程建造监理有限公司为了资质晋级,因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不行,需求借用几本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证书注册,为此公司总司理邹某某找到了被告人章某某,要求借用章某某原注册在宁波高专建造监理公司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谈妥金恒公司每年向章某某付出8000元至10000元的酬劳。所以2005年至2008年期间,章某某将证书借给金恒公司,一起取得了4年合计36000元的酬劳。期间,金恒公司在东钱湖辖区监理了高钱、安顿小区、光芒村安顿小区、钱湖人家三期延伸项目等工程,而该期间恰是章某某任前期办副主任、主任期间,其具有对上述工程的监管责任和职权。与此一起,金恒公司还向郑某、刘某(河南装置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借用证书,付出相同的酬劳。另查明,刘某每年至少到宁波一次,为金恒公司供给技术辅导等服务。该现实有证人周某某、蔡某某、曹某某、黄某、刘某等人的证词,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劳动合同、社保缴费清单、建造工程托付,监理合同、建造资金批阅单、资金拨付单等书证证明,被告人章某某对上述底子现实也予以招认。
本院以为,被告人章某某的该行为不构成纳贿违法,理由如下:其一、出借证书在修建职业或许其他职业普遍存在,出借后取得劳动酬劳也在情理之中,由于资质证书自身就具有价值,被告人章某某出借证书获取每年8000元至10000元的酬劳,契合期间的“商场行情”。尽管其作为公务人员出借证书获取酬劳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令的规则,应确定为违法收入,可是上升到纳贿违法有显着间隔。其二、被告人章某某在出借证书获取酬劳期间,尽管担任东钱湖建造处理局前期办副主任、主任的职务,金恒公司也的确在该期间监理许多工程,可是金恒公司向被告人章某某借用的是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章某某获取的是出借证书的酬劳,没有的确的依据证明金恒公司对被告人章某某有其他清晰的请托事项,也没有的确的依据标明章某某有为金恒公司获取其他利益的标明或实践。尽管在付出金恒公司工程款的资金拨付单上有章某某的签名,可是该签名仅仅是资金拨付进程中的一个环节、一道程序,章某某并没有决议权。因而,确定章某某使用职务之便,为别人获取利益的依据不充沛。其三、本案中,金恒公司除向被告人章某某借用证书之外,还向其别人借用证书,获取的酬劳是相同的,金恒公司并没有向章某某付出多于其别人的酬劳。至于出借证书的其别人每年向金恒公司供给服务的问题,章某某辩解金恒公司向其借用证书时底子没有提及,控方也没有充沛的依据证明获取借用证书的酬劳有必要以供给技术服务等为条件。其四,被告人章某某和其别人员出借证书获取酬劳,在金恒公司是揭露的,金恒公司的领导层和股东都知情,这不契合一般纳贿违法隐秘性的特征。综上,被告人章某某的上述出借证书并获取劳动酬劳36000元的行为,不契合“权钱交易”的实质,不构成纳贿违法。被告人章某某及其辩解人对此提出的辩解、辩解定见予以选用。
此外,被告人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经过显现:2010年7月,反贪局在侦办其他案子中,发现被告人章某某收受史建党贿赂的违法头绪,并据此立案侦办,之后被告人章某某连续告知了不为侦办机关把握的其他违法现实。现查明,指控被告人章某某收受史建党贿赂的依据不足,不能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职务违法案子确定自首、建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一条第四款第(2)项规则:办案机关所把握头绪针对的违法现实不建立,在此规模外违法分子告知同种罪过的,应以自首论。被告人章某某上述行为契合该景象。尽管被告人章某某对收受6000元的行为性质进行辩解,可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建立问题的批复》的规则,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建立。因而,对被告人章某某以自首论。
本院以为,被告人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不合法收受别人贿赂6000元,并为别人获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纳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建立。鉴于被告人章某某纳贿的数额刚到达违法的起点,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据其违法的现实、违法的性质、情节和关于社会的损害程度,对其可免于刑事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章某某犯纳贿罪,免于刑事处分。
二、责令被告人章某某退缴违法所得60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人民陪审员:**
本件与本来核对无异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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