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的概念和刑罚是如何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1 21:51
违法的刑事和品种能够说是数之不尽,其间的一个品种便是单位违法,关于单位违法,您了解多少呢?关于单位违法的概念和惩罚是怎么的您了解多少呢?今日听讼网小编为您收拾和总结了以下的内容,期望能够对您有所协助。
单位违法的概念
“单位违法”这一概念是我国立法之创始与独有。刑法理论上则一般运用“法人违法”一词。关于其概念,中外理论界一向议论纷纷,无所适从,至今尚无结论。新刑法第30条规则:“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机施行的损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则为单位违法的,应当负刑事职责”。将单位违法在刑法总则中加以规则的立法想象始自1995年8月8日全国人大法工委起草的《刑法修改稿》,该修改稿第37条载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获取利益,经单位的决策机构或许人员决议,施行违法的,是单位违法。”1996年8月31日的《刑法修改稿》根本保持了前述建议,仅仅将“为本单位获取利益”改为“获取不合法利益”。后在几回《刑法修订草案》中都没有不坚定上述根本观念。新刑法的规则,尽管增设了单位违法的概念,但仅仅对科罪准则作出一般的规则。在新刑法通往后大都学者的著作中,对单位违法概念作出界守时,都以为单位违法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某获取不合法利益,经单位团体研究决议或许担任人员决议施行的行为。其实,单位违法具有共同的实质,在刑法典中精确提醒出其内在与外延,应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任务。
笔者以为,单位违法应详细地表述为:单位违法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内部成员或其他代理人经单位决策机构决议或许由担任人决议,反映单位的毅力,以单位的名义,在履行职务的活动中成心或过错施行的严重损害社会依照法律规则应当受刑法处分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
(一)单位违法的两罚制
刑法对单位违法在绝大部分状况下采纳两罚制。在两罚制中,对单位是判处分金,判处分金采纳无限额罚金制,即对罚金的数额未作规则。
在两罚制中,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职责人员是判处惩罚,这儿的惩罚包含自在刑与罚金,主要是自在刑。对个人判处自在刑的,又有以下两种状况:
(1)在绝大大都状况下,判处与个人违法相同惩罚。例如刑法第220条规则:“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则之罪(侵略知识产权罪——引者注)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则处分。”这儿所谓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则处分,便是指依照对个人违法的规则处分。
(2)在少量状况下,判处低于个人违法的惩罚。例如个人犯受贿罪的,最重能够判处死刑,但依据刑法第387条规则:“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讨取、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由此可见,在单位犯受贿罪的状况下,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判处的惩罚远轻于个人犯受贿罪的状况。
(二)单位违法的单罚制
刑法在某些状况下规则了单位违法的单罚制,即只处分自然人而不处分单位。例如刑法第396条规则:“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背国家规则,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团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这儿刑法规则的违法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但只处分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而不处分单位。
(三)单位违法的处分适用
我国刑法关于单位违法的规则,在大都状况下,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都要追查刑事职责。在少量状况下,只追查直接职责人员的刑事职责。那么,怎么确定单位中的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呢?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违法案件作业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则:“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施行的违法中起决议、同意、受意、怂恿、指挥等效果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担任人,包含法定代表人。
其他直接职责人员,是在单位违法中详细施行违法并起较大效果的人员,既能够是单位的运营管理人员,也能够是单位的员工,包含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留意的是,在单位违法中,关于受单位领导指使或受命而参加施行了必定违法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职责人员追查刑事职责。”这一规则,关于司法机关在审理单位违法案件中正确地确定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在对单位违法的处分中,还存在一个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是否区别主犯、从犯的问题。在一个单位违法案件中,假如一起存在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的,在一般状况下前者比后者的效果大,前者能够确定为主犯,后者能够确定为从犯。但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不是当然的主犯与从犯联系。
有时不同职责的人对单位违法负有不同的职责,假如必定要区别主犯与从犯,则显得非常牵强。对这种状况,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违法案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是否区别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规则:“在审理单位成心违法案件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可不区别主犯、从犯,依照其在单位违法中所起的效果判处惩罚。”依据这一规则,关于主从联系不显着的,能够不予区别。当然,假如主从联系显着的,仍应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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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法的概念
“单位违法”这一概念是我国立法之创始与独有。刑法理论上则一般运用“法人违法”一词。关于其概念,中外理论界一向议论纷纷,无所适从,至今尚无结论。新刑法第30条规则:“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机施行的损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则为单位违法的,应当负刑事职责”。将单位违法在刑法总则中加以规则的立法想象始自1995年8月8日全国人大法工委起草的《刑法修改稿》,该修改稿第37条载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获取利益,经单位的决策机构或许人员决议,施行违法的,是单位违法。”1996年8月31日的《刑法修改稿》根本保持了前述建议,仅仅将“为本单位获取利益”改为“获取不合法利益”。后在几回《刑法修订草案》中都没有不坚定上述根本观念。新刑法的规则,尽管增设了单位违法的概念,但仅仅对科罪准则作出一般的规则。在新刑法通往后大都学者的著作中,对单位违法概念作出界守时,都以为单位违法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某获取不合法利益,经单位团体研究决议或许担任人员决议施行的行为。其实,单位违法具有共同的实质,在刑法典中精确提醒出其内在与外延,应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任务。
笔者以为,单位违法应详细地表述为:单位违法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内部成员或其他代理人经单位决策机构决议或许由担任人决议,反映单位的毅力,以单位的名义,在履行职务的活动中成心或过错施行的严重损害社会依照法律规则应当受刑法处分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
(一)单位违法的两罚制
刑法对单位违法在绝大部分状况下采纳两罚制。在两罚制中,对单位是判处分金,判处分金采纳无限额罚金制,即对罚金的数额未作规则。
在两罚制中,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职责人员是判处惩罚,这儿的惩罚包含自在刑与罚金,主要是自在刑。对个人判处自在刑的,又有以下两种状况:
(1)在绝大大都状况下,判处与个人违法相同惩罚。例如刑法第220条规则:“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则之罪(侵略知识产权罪——引者注)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则处分。”这儿所谓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则处分,便是指依照对个人违法的规则处分。
(2)在少量状况下,判处低于个人违法的惩罚。例如个人犯受贿罪的,最重能够判处死刑,但依据刑法第387条规则:“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讨取、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由此可见,在单位犯受贿罪的状况下,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判处的惩罚远轻于个人犯受贿罪的状况。
(二)单位违法的单罚制
刑法在某些状况下规则了单位违法的单罚制,即只处分自然人而不处分单位。例如刑法第396条规则:“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背国家规则,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团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这儿刑法规则的违法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但只处分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而不处分单位。
(三)单位违法的处分适用
我国刑法关于单位违法的规则,在大都状况下,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都要追查刑事职责。在少量状况下,只追查直接职责人员的刑事职责。那么,怎么确定单位中的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呢?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违法案件作业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则:“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施行的违法中起决议、同意、受意、怂恿、指挥等效果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担任人,包含法定代表人。
其他直接职责人员,是在单位违法中详细施行违法并起较大效果的人员,既能够是单位的运营管理人员,也能够是单位的员工,包含聘任、雇佣的人员。应当留意的是,在单位违法中,关于受单位领导指使或受命而参加施行了必定违法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职责人员追查刑事职责。”这一规则,关于司法机关在审理单位违法案件中正确地确定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在对单位违法的处分中,还存在一个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是否区别主犯、从犯的问题。在一个单位违法案件中,假如一起存在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的,在一般状况下前者比后者的效果大,前者能够确定为主犯,后者能够确定为从犯。但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不是当然的主犯与从犯联系。
有时不同职责的人对单位违法负有不同的职责,假如必定要区别主犯与从犯,则显得非常牵强。对这种状况,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违法案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是否区别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规则:“在审理单位成心违法案件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可不区别主犯、从犯,依照其在单位违法中所起的效果判处惩罚。”依据这一规则,关于主从联系不显着的,能够不予区别。当然,假如主从联系显着的,仍应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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