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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两大缺陷及对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4 15:41

一、《劳作法》时效准则存在缺点,现行60天裁定时效过短,严重影响劳作者维权。 
《劳作法》第82条规则:“提出裁定要求的一方应当在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起60日内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书面请求。” 这是《劳作法》中,对裁定时效的规则,依照该条,劳作争议案子的裁定时效为60天。从立法初衷上看,《劳作法》规则60天裁定时效的确是为了及时维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当时司法实践中,60天裁定时效客观上已经成为阻止劳作者维权的一道门坎。 
笔者以为它主要有三方面的坏处: 
(1)一是60天裁定时效过短。跟一般民事诉讼两年时效比较,60天维护周期短,维护力度远远缺乏。 
(2)二是60天裁定时效为不变期间。《劳作法》没有时效间断、中止的规则,除非有不可抗力或其它正当理由,不然超越60天就归于超越裁定时效。 
(3)三是《劳作法》自身没有清晰怎么界定“劳作争议发作之日”。实践中,不同类型的劳作争议时效起算点各不相同,加上法令规则不清晰,劳作者很难正确、及时掌握时效,一不小心就过了时效。 
劳作者一旦过了裁定时效,不光裁定组织就可以不受理,而且意味着将失掉胜诉权。例如,关于占到劳作争议案子大多数份额的“拖欠、克扣薪酬和加班费纠纷案子”而言,广州市裁定组织和法院近年来的做法是:从提起裁定的日期起核算,往后倒推60日,超越此日则不予维护。这种时效准则使劳作者堕入两难地步,一方面是企业不准时、缺乏额付出薪酬和加班费的社会现状,另一方面是依照法令的要求每隔60天就进行一场讨薪官司。这种社会现实和法令条文之间的抵触,无疑加重了劳作者的弱势位置。 
因而,笔者以为,《劳作法》60天的时效准则亟需修正,以利于维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 
二、现行劳作争议处理机制滞后,“一裁两审”程序的坏处凸现,是影响劳作者维权的另一妨碍。 
依据《劳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等规则,我国现在处理劳作争议实施的是“一裁二审”的单轨制,而且“裁定前置”是劳作争议案子的必经程序。 
笔者以为,这种机制不利于当时劳作者维权,它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坏处: 
(1)“一裁二审”程序冗杂,环节多,周期长,不利于及时、有力维护劳作者。依照现行规则,一个劳作案子走完裁定、诉讼悉数程序的正常周期长达11个月,实践中一般还不止这个时刻,非常耗时耗力。这简单导致劳作者在时刻、金钱、精力方面被拖垮,最终不得不抛弃维权的美好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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