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性的行政违法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1 23:03违法行为不止一次地发作,而是两次乃至屡次发作。关于屡次性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差异以下两种状况处理:
(1)性质相同的,作为同一种违法行为,累计处理;
(2)性质不同的,别离定性,“数事并罚”(此与刑法中的“数罪并罚”相一致)。
在此需求留意,行政违法行为的追查时效怎么了解?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则,“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前款规则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作之日起核算;违法行为有接连或持续状况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核算。”例如,王某01年、02年、03年、04年、05年、06年均出售过一次假货。是从01年开端追查仍是从04年开端追查?笔者以为应该从违法行为被发现之日起上推两年,两年曾经的不予追查。“法令不究既往”,此乃《行政处罚法》建立“追查时效”的真实意图。可是,在进行处理时,关于超出追查期限的违法行为,能够作为情节予以考虑。如果是持续性的行政违法行为,比方无照经营,则应从行为发作之日起核算。